关于房屋“按揭”合同***案件中的几个问题的分析与探索
一、房屋按揭的性质
按揭作为我国***者和购房者融资的一种主要方式,其很大意义上是市场经济学的概念。在我国按揭尚不是一个***概念,***上并没有关于按揭的明确定义。而且实务中所称的“按揭”与我国香港、英美法系所称的“按揭”也有所不同。造成我国对商品房按揭性质认识不尽统一。***者和购房者以按揭方式购买商品房发生的***也是一种新类型的案件,为了处理这种新型民事***。《高人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案件使用***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合同法》、《民事法》、《法》及相关***规定的原则,将实务中的按揭方式归结为商品房。并在总结实践的基础上,对审理商品房按揭***案件中遇到的主要问题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29.租赁房屋被卖,商品房产权买卖律师电话,租房人有权继续居住吗?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高人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百一十九条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和新房主继续有效。”由此可见,租赁房屋被卖,租房人有权继续居住。
补充:《典》第七百二十五条:租赁物在承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商品房产权买卖交易有***,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26.房屋买卖双方已办完过户手续,双方还能解除合同吗?
《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唐山商品房产权买卖,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有权解除合同。”
由此可见,只要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或者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是可以解除合同的,即使房屋已经过户。
27.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一方以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为由主张合同无效,能否成立?
《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由此可见,对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来说,双方只要签订了合同,是否到登记***办理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除非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生效的时间或其他条款,商品房产权买卖合同违约,否则,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所以,不能因未办理变更登记,主张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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