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当房屋的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的面积出现误差的时候,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只有直接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可以主张权利或承担义务。房屋是否转卖,并不影响权利人依据合同主张权利。((2008)北民初字第270号)
25.根据蚁害隐蔽性、长期性、难以的特点应合理分配买卖双方权利义务。买受人并非人士,仅知晓蚁害的表象,且出卖人***的补偿金额与实际损害不成比例,故出卖人仍需承担相应的瑕疵责任。蚁害与、雷电等自然灾害有本质区别,房屋出卖人不得以不可抗力为由规避质量瑕疵责任。((2009)沪一中民二(民)终字622号)
出卖人一房二卖,先取得权属登记买受人的权利并不当然优先保护
毛某于2018年取得一套***安置房。当年10月,毛某与赵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该套安置房出售给赵某,赵某付清房款并装修入住后,毛某因结欠王某的到期***未归还,遂约定以该套安置房来抵偿***,并且将房屋的权属登记办理到了***人王某的名下。王某在取得房屋的产权登记后,以产权人身份起诉,要求已经付清房款并且实际入住的赵某迁让房屋,而赵某则另案起诉,要求确认王某与毛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经审理后认为,出卖人一房二卖的,商品房产权买卖合同违约,应当认定两份房屋买卖合同均有效。取得权属登记人的权利,应优先保护。但本案中毛某与王某名为房屋买卖合同,实质为以房抵债,王某虽然取得了权属登记,但是王某明知房屋已经出售给了赵,仍然与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张家口商品房产权买卖,恶意明显,而王某陈述在签订合同时未到现场查看房屋的情况,并不了解已经有人入住,该陈述明显不符合常理。根据日常经验法则,应当推定王某对房屋已经有赵某购买,并且占有使用的事实为明知,商品房产权买卖***找律师,因此王某与毛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恶意,损害第三人赵某的利益。根据《典》第505条的规定,王某与毛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已经***房款并且装修入住的赵某的合同权利应予优先保护。
案例六:限贷政策实施,买方并不必然有权解约
本案中,张某为购买房屋与房产公司签订认购书,约定***首期房款为总房款的20%,其余80%的款项通过***方式***。合同同时约定,如张某申请额度与***批准额度产生差额,商品房产权买卖交易有***,无论何种原因,张某应当在签署正式买卖合同起30日内自金补足差额。认购书签订后,***出台限贷政策,买房的首付比例提高为30%,张某因首付比例提高无法与房产公司继续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启起诉要求房产公司返还已经***的房产保证金。经过审理认为,张某的首付比例由于***政策改变为30%,但是,根据合同的约定,首付款的差额要求张某自行补足,因此张某要求解除认购书和退还保证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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