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笔款项先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协议》,并约定如到期,偿还,宁河商品房产权买卖,《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再履行;若到期,不能偿还,则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合同、协议均依法成立并已生效的情况下,商品房产权买卖律师代理费,应当认定当事人之间同时成立了商品房买卖和两个民事***关系。该行为不违反***、行规的强制性规定。到期,商品房产权买卖***律师电话,人不能按期偿还。对方当事人要求并通过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取得房屋所有权,不违反《法》第四十条、《物权法》百八十六条有关禁止流押的规定。(《高人院公报》2014年2期)
11.第三人口头购买夫妻一方名下房产,买受人不仅应证明口头合同成立并生效,还需证明无权处分情形,其构成善意取得。(北京二中院(2015)二中民终字1634号)
1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父母为子女出资购买房屋所给付首付款性质不明时,应依法认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赠与。(北京一中院(2015)一中民再终字第07430号)
13.名为房屋买卖,但结合房屋所有权属性、遗嘱内容等因素综合分析,应认定双方之间形成了实为赠与的***关系。(北京三中院(2016)京03民终7576号)
14.夫妻一方擅自转让共有房产,与第三人交易的过程疑点重重,且交易双方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应认定恶意。(北京二中院(2015)二中民终字第01000号)
18.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因意外事故使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
《高人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就此问题的不同情况分别作了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由此可见,一般情况下,商品房产权买卖违约怎么办,房屋损坏的风险,在房屋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在房屋交付给买受人之后,由买受人承担。此处所说的交付,是指房屋的转移占有,就是把房屋由出卖人手中,交到买受人手中,由买受人占有使用该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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