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能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吗?接到过很多这样的咨询:“我们村在城区里,拆迁可以按照城市房屋补偿吗?”
总所周知,果园承包地征收补偿纠纷,城市的房屋价格相对来说拆迁标准是比较高的,那么集体土地上房屋能够参照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补偿吗?其实是可以的。
按照《人民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20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中找到保障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从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城中村”、“纳入城市规划区”等区域的房屋一般都能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补偿。
农村宅基地和房屋拆迁是否可分开补偿?我们国家执行的是“房地一体”的原则,在农村房屋拆迁活动中,如果已经对宅基地上的房屋进行了公平、合理的补偿,果园承包地征收补偿咨询律师,一般不再单独对宅基地进行补偿。
但是也有一些地方在制定补偿方案的时候,将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房屋分开计算补偿,这种做法的本质,还是为了降低拆迁补偿成本。因为不少农村房屋建造层数高,面积大,如果按照房地一体原则,对房屋按照公平、合理价格补偿,往往补偿费用比较高。
因此,一些地方就给宅基地一定金额补偿,再按照成本价对房屋进行补偿,看起来宅基地、房屋都有补偿,实际上补偿总额并不高,吃亏的还是老百姓。
所以,作为被拆迁人,衡量拆迁补偿是否合理,果园承包地征收补偿律师解答,不是看宅基地、房屋是否分开补偿了,而是要看拆迁之后,我的居住条件是否有所改善。
果园承包地征收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贵州果园承包地征收,市、县级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 市、县级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
第十三条 市、县级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代理律师主张的以下要点得到了的支持:
1、对于拆迁方主张的王某起诉批复超过起诉期限问题:
拆迁方仅有证据证明其将批复批准征收土地的内容送达村委会,但不能证明已经在王某所在的村子进行公告,王某通过信息公开申请得知该批复的内容,起诉期限应自申请公开得知之日起算,而不是从批复送达村委会之日起算,批复送达了村委会不等于送达了被征收人本人。
2、征收过程具有之处:
(1)依法报批前,未将拟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王某,且《调查结果确认表》中被农户代表意见一栏没有王某的签字确认,已经严重侵害了王某作为被拆迁人的知情权。
(2)作为补偿安置费用一部分的社会保障费用仍未缴纳到帐户,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征收程序。
在本案中,终确认了河南省作出的批复。
虽然本案中的批复终确认了。但在实务中,针对批复的可诉性问题还是存在争议的,目前院的裁定(2016)法行申281号《行政裁定书》就省级征用土地批复的可诉性问题作出了如下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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