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以骗贷为目的,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2019年6月17日,王某和李某签订存量房买卖契约,约定李某购买房屋并款。6月25日购房人李某出具承诺书。内容为因经营急需资金,向王某求借涉案房屋一套,通过过户方式取得资金。该房屋虽然过户,但并非双方真实买卖交易,而是暂借,李某保证五年内还清房贷并将房屋过户至王某名下。本案经过审理后认为,房屋产权合同***,买卖双方通过签订合同办理房屋买卖手续,达到骗取***的目的,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目的,根据《典》第505条的规定,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24.房屋交付使用后,***迟迟办不下来,开发商是否承担违约责任?
《高人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房屋产权违约起诉,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规定的***机构计收逾期***的标准计算。”上述条文规定了开发商逾期办理***应承担的责任。
实际生活中,***迟迟办不下来,有部分原因是因为开发商出售手续不能及时办理齐全。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购房者在一定的期间拿不到***的,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为了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好约定办理***的期限,将时间约定明确,以防开发商恶意拖时间。
28.房屋买卖中,买受人迟延交付购房款,出卖人可否要求解除合同?
《高人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房屋产权***律师多少钱,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密云房屋产权,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由此可见,房屋的买受人迟延交付房款的,出卖人可先予催告,要求其履行合同,***购房款,如果买受人在催告后3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不***,出卖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此外,解除权有一定的行使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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