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按揭”合同***案件中的几个问题的分析与探索
一、房屋按揭的性质
按揭作为我国***者和购房者融资的一种主要方式,其很大意义上是市场经济学的概念。在我国按揭尚不是一个***概念,***上并没有关于按揭的明确定义。而且实务中所称的“按揭”与我国香港、英美法系所称的“按揭”也有所不同。造成我国对商品房按揭性质认识不尽统一。***者和购房者以按揭方式购买商品房发生的***也是一种新类型的案件,房屋产权买卖咨询律师,为了处理这种新型民事***。《高人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案件使用***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合同法》、《民事法》、《法》及相关***规定的原则,将实务中的按揭方式归结为商品房。并在总结实践的基础上,对审理商品房按揭***案件中遇到的主要问题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16.合同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终止合同关系,建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将本金及***转化为已付购房款并经对账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百八十六条规定禁止的情形,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目的,房屋产权买卖合同***请律师,亦不属于《高人院关于审理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作为合同的。在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情况下,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效力。但对转化为已付购房款的本金及***数额,人院应当结合合同等证据予以审查,房屋产权买卖有***,以防止当事人将超出***规定保护限额的高额***转化为已付购房款。(指导案例72号:汤龙、刘新龙、马忠太、王洪刚诉新疆鄂尔多斯彦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案)
案例八:中介公司存在重大过失,导致合同无法按约履行的,无权要求承担居间费
本案中,延庆房屋产权买卖,出卖方王某与买房人沈某在2018年6月在某中介公司的居间下,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双方签订本合同后,中介即为成功,居间方收取2%作为佣金,其中买房人***百分之一,卖房人***百分之一,后出卖方王某的妻子不同意卖房,导致居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因此买房人沈某拒绝向中介公司***百分之一的佣金。中介公司诉至,要求沈某***居间费。在过程中,中介公司明确知晓该房屋属于出卖人王某与配偶共同财产,但是认为王某个人签订合同没有问题。经审理后认为,中介公司作为房地产的居间方,应当就有关合同订立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披露和报告。在明知情况下,未向沈某披露的行为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损害了委托人的利益,因此中介方无权主张合同约定的佣金,但是考虑到合同的履行中中介公司支出了一定的劳务费用,终是由买房人酌情***劳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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