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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

普通会员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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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等级:普通会员
经营模式:商业服务
所在地区:北京 北京
联系卖家:行律师
手机号码:18500766800
公司官网:bjjklsswsgs.tz1288.com
企业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永安东里8号华彬中心14层1408-1413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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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概况

京坤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京坤律所”)是一家从事行政诉1讼业务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由原在人min法1院、人民检察1院和律师机构作过的多位资1深律师组建而成。同时我所聘请了一批国内的法学和其他人员为顾问。京坤律师始终坚持“接受委托誓达使命一息尚存**到底”的服务理念,奉行强烈的团队精神,精诚合作,为......

北京京坤-湖北工厂***改造-工厂***改造补偿律师解答

产品编号:1000000000007072024                    更新时间:2022-01-16
价格: 来电议定
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

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

  • 主营业务:房屋**,土地征收,行政强拆,民商事代理
  • 公司官网:bjjklsswsgs.tz1288.com
  •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永安东里8号华彬中心14层1408-1413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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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律师 18500766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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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工厂***

近年来,***不断推进环境整治行动,很多不符合环保标准的企业被要求暂停整顿或停止生产、经营,但一些地方为加快地方***进程,降低***成本,常将企业***与环保关停混为一谈,不断下发环保处罚逼迫企业家主动低头,以环保促***。



一、环评不达标厂房***补偿很低怎么办

依据我国相关***的规定,因环境评价原因造成厂房***补偿很低的,当事人对***补偿不满意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工厂***改造补偿律师解答,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




二、***补偿协议的生效条件

房屋***补偿安置协议是具有***效力的文件。表现在其权利依法产生后受到***的保护;其义务依法产生后,则受到***的强制。其次是依法订立的协议必须认真恪守,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无权擅自变更或解除。如果在履行协议中发生***,湖北工厂***改造,协议条款便是的主要依据。

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中必须有***当事人的单位、姓名、经办人姓名,工厂***改造赔偿***,协议必须经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后才具有***效力。

***非出租房屋,***人与被***人签订协议;***出租房屋,工厂***改造赔偿咨询律师,***人应与被***人、房屋承签订协议。


具体的补偿项目有哪些呢?

一、是搬迁前期费用和搬迁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机器设备调试修复费用以及物资的拆卸、包装和运输、解聘员工补偿费等费用。

二、是基于***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包括速迁费、***奖励费等。需要看到***协议,才能确定***是否合法,以及能索要哪些赔偿。

三、是拆除非住房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也将得到补偿:***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按照所涉及的在册工人数或者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实际从业人数给予一次性低工资补偿。

商铺征收***补偿是非常复杂的,如果不了解相关***就轻易的去签订补偿协议,或将损失不少补偿款,咨询***律师获得应有补偿。









关于非居住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

    “因征收非居住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10%确定。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10%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年的平均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予以补偿。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申请复核、鉴定。”

     根据上述规定,一般情况下,非居住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为该房屋市场评估价的10%。但如果被征收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前述评估价10%的,则应当根据《实施细则》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能够证明其停产停业损失的相关材料,之后由相关部门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评估报告申请复核、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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