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按揭”合同***案件中的几个问题的分析与探索
一、房屋按揭的性质
按揭作为我国***者和购房者融资的一种主要方式,其很大意义上是市场经济学的概念。在我国按揭尚不是一个***概念,湖北办公楼买卖,***上并没有关于按揭的明确定义。而且实务中所称的“按揭”与我国香港、英美法系所称的“按揭”也有所不同。造成我国对商品房按揭性质认识不尽统一。***者和购房者以按揭方式购买商品房发生的***也是一种新类型的案件,为了处理这种新型民事***。《高人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案件使用***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合同法》、《民事法》、《法》及相关***规定的原则,将实务中的按揭方式归结为商品房。并在总结实践的基础上,对审理商品房按揭***案件中遇到的主要问题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合同附件也要留意
商品房买卖合同除主合同外,还包含四个附件,即房屋平面图、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装修设备标准和合同补充协议。
(1)房屋平面图应标明每一个房间具体的尺寸以及墙体的宽度,还应标明阳台的大小、空调机位等具体的设备位置。
如果上述内容不明确,则房屋平面图起不到准确指示的作用,对开发商来说也没有明确的约束。
(2)无论是房屋平面图,还是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和装修设备标准,都应使用准确的数字和具体的描述来表示其内容,而不应使用概念化的词语。
像“”“”“精装修”这类词语不应在附件中出现,而应明确“”具体标准是什么,“”是什么牌子,办公楼买卖打官司,“精装修”达到什么装修效果。
(3)根据民事***“意思自治”原则,商品房买受人完全可以不受格式条款的限制,与开发商进行协商,行使合同的修改和补充权,在主合同之外,签定补充协议,以明确一些模糊概念,修正主合同中的不合理条款。
26.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应贯穿合同履行的始终。出卖人在缔约过程中存在瑕疵行为,违反了诚实***原则和先合同义务,在此情形下不享有合同解除权。买受人以出卖人违反先合同义务的瑕疵行为来拒绝履行自己应承担的主要合同义务,属于不当行使履行抗辩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基于出卖人的瑕疵行为买受人对交易标的产生了错误认识,办公楼买卖合同起诉,买受人有权要求变更交易价格。((2017)京民终289号)
27.夫妻一方以自己名义转让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共有房屋,配偶明确表示不同意转让,办公楼买卖***请律师,经审理房屋买卖合同不存在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应认定有效,但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的,不应予以支持。应释明买受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善意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包括赔偿房屋差价损失在内的违约责任。计算房屋差价损失时,应综合考虑出卖人的可预见程度和买受人对结果的合理预期,以不同意一方配偶到庭作出拒绝转让房屋之表示的时间为节点计算房屋差价损失,因持续而扩大的损失,买受人应自行承担。((2016)京03民终7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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