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八:中介公司存在重大过失,导致合同无法按约履行的,无权要求承担居间费
本案中,出卖方王某与买房人沈某在2018年6月在某中介公司的居间下,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双方签订本合同后,中介即为成功,办公楼买卖合同***律师代理费,居间方收取2%作为佣金,其中买房人***百分之一,卖房人***百分之一,后出卖方王某的妻子不同意卖房,导致居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因此买房人沈某拒绝向中介公司***百分之一的佣金。中介公司诉至,要求沈某***居间费。在过程中,中介公司明确知晓该房屋属于出卖人王某与配偶共同财产,但是认为王某个人签订合同没有问题。经审理后认为,中介公司作为房地产的居间方,应当就有关合同订立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披露和报告。在明知情况下,未向沈某披露的行为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损害了委托人的利益,因此中介方无权主张合同约定的佣金,但是考虑到合同的履行中中介公司支出了一定的劳务费用,终是由买房人酌情***劳务费。
4.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的,接收***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办公楼买卖打官司,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院管辖。(民事法解释第十八条)
5.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需要买卖双方配合手续,而合同中并非对所有手续都约定完备,对于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手续,买卖双方大多通过中介机构或者自行电话联系,因此案件审理中买卖双方大多提交录音、微信截图等证据来证明交易过程,这类证据常需要。
28.***规定房屋买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合同。以口头形式订立合同时出具房款收条,如果对买卖的标的和数量存在争议,且不能有效证明“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尚未依法成立。买受人可以根据缔约过失责任请求赔偿机会利益损失,但不能要求对方赔偿房价上涨损失。((2015)渝二中法民终字037号)
29.银贷政策调整是为加强房地产交易进行的政策调控,该调控政策何时出台以及具体内容如何,当事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均不可预测。购房人确有证据证明其因银贷政策调整而无法履行付款义务,辽宁办公楼买卖,且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即使购房人无法获得***也应承担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可参照高人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理,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购房人不承担违约责任。((2010)佛中法民一终字7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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