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应当约定好违约责任,尤其是超过一定时限后按日计算的违约责任,这样可以敦促出卖人尽快履行义务。同时应注意违约责任仅能起到敦促卖方尽快迁出的作用。因迁出系行政***的行政职能,不属于的受案范围,一旦出现未能迁出的情形,买方也仅能要求卖方***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无法通过实现强制对方将迁出的目的。因问题并不影响房屋的实际使用和过户登记,所以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合同也往往不能得到的支持。若买方购买该房屋的目的就是为了落户或者子女上学,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未按约定迁出作为合同解除的条件,在该条件成就时,办公楼买卖***律师电话,买方可以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另行购买其他房屋。
18.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因意外事故使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
《高人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就此问题的不同情况分别作了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唐山办公楼买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由此可见,一般情况下,房屋损坏的风险,在房屋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在房屋交付给买受人之后,由买受人承担。此处所说的交付,是指房屋的转移占有,就是把房屋由出卖人手中,办公楼买卖***如何处理,交到买受人手中,由买受人占有使用该房屋。
23.房屋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后,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又签订合同并交付使用,买受人可以请求确认第二个合同无效吗?
《高人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因此,房屋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后,出卖人又与他人签订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买受人只要能够证明出卖人与第三人是恶意,办公楼买卖律师费用,其可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无效。实际生活中,如果第三人明知买卖双方的合同,还与出卖人签约,其实就是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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