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4)向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10.房屋中介机构应当审查交易房屋能否上市交易、是否存在共有、是否设有权、是否已被采取强制措施,交易房屋是否为出卖人家庭名下住房,订约当事人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是否有无权代理的情形、购买人是否具备购房资格等等。如果房屋中介机构违反忠实居间义务,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办公楼买卖***如何处理,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24.房屋交付使用后,办公楼买卖合同***咨询,***迟迟办不下来,开发商是否承担违约责任?
《高人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滨海新区办公楼买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办公楼买卖律师代理费,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规定的***机构计收逾期***的标准计算。”上述条文规定了开发商逾期办理***应承担的责任。
实际生活中,***迟迟办不下来,有部分原因是因为开发商出售手续不能及时办理齐全。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购房者在一定的期间拿不到***的,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为了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好约定办理***的期限,将时间约定明确,以防开发商恶意拖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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