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房屋买卖中,办公楼买卖律师代理费,买受人迟延交付购房款,出卖人可否要求解除合同?
《高人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和平区办公楼买卖,解除权消灭。”
由此可见,房屋的买受人迟延交付房款的,出卖人可先予催告,要求其履行合同,***购房款,如果买受人在催告后3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不***,办公楼买卖违约律师咨询,出卖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此外,解除权有一定的行使期限。
9.涉案房屋登记有他人的户籍也可能影响房屋再次出售时的价值,或者房屋再次出售时涉及该事项的违约责任,因此即使买方自身没有落户的需求,办公楼买卖***如何处理,也应就该事项与卖方进行协商并在合同中有所约定。出卖人也应注意交易房屋是否存在非本人或家庭登记的户籍,以及自身是否能够履行将户籍迁出的义务,从现实情况来看,该类案件中卖方往往是因为客观条件所限无法履行该义务。由于该项违约责任往往在超过一定时限后按日计算,卖方一旦未履行迁出义务,将承担较高金额的违约金。
23.房屋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后,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又签订合同并交付使用,买受人可以请求确认第二个合同无效吗?
《高人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因此,房屋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后,出卖人又与他人签订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买受人只要能够证明出卖人与第三人是恶意,其可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无效。实际生活中,如果第三人明知买卖双方的合同,还与出卖人签约,其实就是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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