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七条 当事人向认监委提起申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诉方;(二)有具体的申诉请求、事实和理由;(三)属于认证认可工作范畴。第八条 当事人申诉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一式两份,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写明:姓名、住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二)被申诉人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三)申诉的要求、理由及相关的事实根据。

6)有关质量体系及活动的一般信息;7)申请人同意遵守认证要求,提供评价所需要的信息;8)对拟认证体系所适用的标准其他引用文件说明。1.2.认证中心根据申请人的需要提供有关公开文件。1.3.认证中心在收到申请方申请材料之日起,经合同评审以后30天内作出受理、不受理或改进后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方(受审核方)。以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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