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准备材料***,为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为***之一。这也是2020年安徽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的关键。
1)财税(2018)99号的规定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2)关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内容的理解
**文件中规定:“(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可以理解为:
(一)“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必须是在职,非在职的临时外聘研发人员不可加计扣除;必须是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为研究开发活动提供直接管理和服务的人员,这部分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也不可以加计扣除。
(二)加计扣除的内容是“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企业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列支或缴纳的虽与工资额密切相关的费用,如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均不可以加计扣除。
**文件中:“(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可以理解为:
(一)“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必须是专用的仪器、设备,既用于研发活动又用于一般生产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和租赁费以及发生的维护、维修、改建、改装等费用,因并非专用也不可加计扣除。
(二)必须是仪器设备,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非仪器、设备类的其他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租赁费,以及发生的维护、维修、改建、改装等费用也不可以加计扣除,如用于研发活动的房屋、建筑物及汽车等交通运输工具。
**文件中规定:“(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可以理解为:
(一)必须是到研发成果验收完毕止,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可以加计扣除,研发成果后的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不可以加计扣除。
(二)对企业研发活动依法取得知识产权后,发生的知识产权维护费、***费、代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的支出,应从管理费用中据实列支,不应归集为研究开发费用,也不可以加计扣除。
**由于文件没有兜底条款,许多费用也不得扣除,特别注意三点:
(一)企业发生的与研发活动虽有直接关系的一些其他费用也不可以加计扣除,如办公费、通讯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费用等。
(二)企业发生的即使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可以列入成本或费用,但按照税***定不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均不可以按照研究开发费实行加计扣除。如企业为研究开发***的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或资料翻译费等因没有合规***而不可以税前扣除的部分。
(三)凡是税***定不得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一律不得加计扣除。
不适用的行业及情形
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6个
***制造业
住宿和餐饮业
批发和零售业
房地产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六种情形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一、财务核算不健全且不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企业发生的研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二、不属于税法列举的研发费用支出不得加计扣除。
三、委托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再加计扣除。
四、委托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五、研究开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划分不清的,不得享受加计扣除。
六、***、行政***和***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
安徽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问题咨询:18755150022(微信同步)
特别事项:
委托研发: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
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必须具有委托外部研发的合同、协议,结算必须出具正规的合法***,必须要有付款凭证。
按照委托境内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管理要求,委托合同需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才能进行加计扣除。
考虑到委托境外研发活动的特殊性,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基础上,增加委托境外研发******凭证和受托方开具的收款凭据、当年委托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两项留存备查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