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之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常见问题:
1、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在新法实施后,如何处理?
答:根据《***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8条规定,关于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的处理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长不得超过5年。
2. 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还能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吗?
答:按照《******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五条,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长为3年。
3、某企业研发人员在项目开发阶段,因工作需要频繁往返于各大城市,差旅费金额较大,差旅费能否计入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
答:差旅费可以加计扣除,但是其他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4.我们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加计扣除时有什么特殊处理吗?
答:企业只要在汇算清缴期内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的,其汇算清缴年度均可享受优惠政策。办理税收优惠备案时,无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只需将取得的相应年度登记编号填入《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中“具有相关资格的批准文件(证书)及文号(编号)”栏次即可。
5.当年度取得,用于研究开发某项目的***补助,如何处理?
答: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例:甲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将***补助作为相关成本费用扣减。2019年收到***补助300万元,当年用于研究开发某项目,研究阶段发生支出500万元,并结转管理费用,扣减后研发支出200万元。
若甲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将***补助确认为应税收入,同时调增研发费用支出,则当年加计扣除的基数为500万元,加计扣除额为350万元。
若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将收到的***补助300万元作为不征税收入,则当年加计扣除的基数为200万元,加计扣除额为140万元。
6材料投入研发后,后续怎么处理?
答:已研发活动中直接消耗,无实体存在的材料,计入研发费用“直接投入费用”,因该材料已消耗殆尽,所以后续无须再作税务处理。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特别提醒的是,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必须直接冲减销售当年的研发费用的只是对应的材料费用部分的发生额,研发费用中对应的人工费用、燃料、动力和制造费用的发生额是不须冲减销售当年的研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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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