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小微企业创业基地,是指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团***联合认定,由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创立和经营,能够为一定数量的创业项目和初创企业提供研发、生产、经营场地、公共设施与配套服务,具备孵化与培育企业功能的小微企业创业基地、青年创业园、科技孵化器、留学生创业园、就业创业园等创业场所。安徽省咨询:18755150022(微信同步)
创业基地应以培育处于初创阶段的小微企业或创业项目为宗旨,坚持***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按照“创办小微企业、开发新岗位、以创业促就业”的要求,以创办工业企业和生产型服务业企业为***,完善配套设施,强化服务功能,不断提高孵化成功率。
政策支持(仅供参考,具体以当年***公告为准)
1、对获得***级、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
2、对入驻创业基地内成长性好的小微企业,纳入全省成长性小微企业名单,申报省中小企业专项资金项目时给予优先支持。
3、申报***级小微企业创业示范基地,从省级创业基地中优选。优先支持创业基地单位申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体系建设项目资金等项目。
4、创业基地内小微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创业******及财政贴息,申请创业引导专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社会***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等。提前或孵化期满按时搬离创业基地的企业,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定额社会***补贴。
申报条件
申报创业基地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创业基地成立时间在2年以上,运营主体具有***法人资格,经营和***状况良好,管理规范。
2. 创业基地建筑总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空间较为完善。具有完整的运营管理团队、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服务措施,从事创业管理和服务人员不少于5人,创业辅导师(持证)不少于1人。
3. 有明确的发展规划、产业***、年度目标和实施方案。
4. 有完善的创业创新服务功能。建有相对固定的***服务机构,能够为创业者和创业基地内企业提供创业辅导、信息咨询、政务代理、投融资服务、人员培训和管理咨询等多种服务,企业服务满意度不低于80%。
5. 入驻创业基地的小微企业不少于20家,且具有连续滚动培育小微企业成长功能。每年都有新企业入驻或有小微企业孵化毕业,培育成效明显。
申报材料
(一)申请报告书。内容主要包括:
1.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创立发展沿革、发展目标、目前的基本情况);
2.创业基地内小微企业发展情况和服务需求情况;
3.管理运营情况(包括:主要管理制度、人员激励、能力提升、品牌建设、可持续发展等);
4.近年来的服务情况(包括:主要服务内容、服务对象、规模以及服务收费情况,是否为小微企业提供公益性或低收费服务);
5.主要服务业绩及创业基地内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贡献;
6.下一步发展设想。
(二)创业基地申请表;
(三)创业基地入驻企业情况表;
(四)创业基地毕业企业情况表;
(五)创业基地服务情况表;
(六)运营单位财务审计报告或上年度财务“三表”(签字、
盖章);
(七)运营单位法人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八)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和其它***明材料。
申报程序
1. 创业基地按照自愿原则向所在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安徽省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和相关证明材料。
2.各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申报条件,对申报单位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初审后报各市、直管县经信委。
3.各市、直管县经信委根据申报条件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团委等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择优推荐上报。
4.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团*********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评审,确定创业基地名单,并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团***联合发文予以确认,并颁发“安徽省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牌匾。
后续管理
(一)各创业基地运营单位要不断完善创业基地基础设施环境,增强创业服务能力,提高入驻企业创业成功率,提升基地品牌影响力,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二)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各创业基地运营单位要加强对基地的管理和服务,准确掌握入驻企业的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和主要经济指标,并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工作总结、年度工作计划和基地年度情况表(见附件5)向所在市、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报送,各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汇总后于每年2月15日前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三)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团***对创业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对创业基地运营情况进行一次评估。对评估不合格的创业基地,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撤消“安徽省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称号。
(四)对不按期上报监测数据,或经监测,基地服务情况和运行情况较差、连续两年没有新入驻企业、未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以及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创业基地,取消其“安徽省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称号,并在有关媒体上进行公布,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五)创业基地变更名称、地址、法人代表等重大事项,应在变更完成后30日内报当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备案。
合肥市小微企业创业示范基地
合肥市小微企业创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指市经济和信息化***会(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联合认定的小微企业创业示范基地,是各类小微企业创业空间和场所,通过集聚各类创业服务资源、为创业企业提供有效服务和支撑的载体。创业示范基地应当具有基础设施完备、服务功能齐全、服务业绩突出、社会公信度高、示范带动作用强等特点。
政策支持
1、对新认定的“示范基地”,市财政对每个基地奖补20万元(具体以当年***公告为准)
2、对经认定的市级“示范基地”,在申报***、省级资金扶持及申报***级、省级小微创业示范基地方面,优先推荐。
申报条件
申报“示范基地”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在市经信委(市中小企业局)备案的小微企业创业基地。
(二)入驻小微企业20家以上,从业人员300人以上,小微企业数占入驻企业总数的80%以上。能够平稳运营,可持续发展。
(三)运营主体具有***法人资格,成立时间2年以上,经营和***状况良好;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整的创业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目标和实施方案。
(四)具有丰富的创业服务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从事创业服务的人员不少于6人,创业辅导师不少于2人。
(五)服务有特色,业绩突出。为小微企业提供的公益***务或低收费服务占到总服务量的10%以上;能为小微企业提供一站式、***、多层次的服务。
“示范基地”须至少达到以下4项服务功能要求:
(一)基本服务。为入驻小微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地、仓储物流、物业及后勤保障等基本服务。
(二)创业辅导。为创业人员或入驻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咨询、开业指导、创业辅导和培训等服务,年服务企业30家次以上。
(三)信息咨询。充分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技术手段,形成便于入驻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30家次以上,年***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3次以上。
(四)政务代理。加强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工商、税务、***等部门沟通协调,提供政务代理服务,年服务企业30家次以上。
(五)投融资服务。与***、***、风投、小贷、融资服务等各类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年服务企业10家次以上,年***融资对接活动2次以上。
(六)人员培训。为创业人员、企业经营者、***技术人员和员工提供各类培训,每年100人次以上。
(七)技术支持。具有***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并建立良好的协同服务机制,年开展技术服务活动2次以上。
(八)市场营销。***企业参加各类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介、技术交流与合作等活动,每年2次以上。
(九)管理咨询。为企业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服务,年服务企业10家次以上。
(十)***服务。为企业提供***、会计、专利、审计、评估等服务,年服务企业20家次以上。
申报材料
(一)“示范基地”申请报告(见附件2);
(二)运营主体的法人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及服务收支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
(四)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五)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总结等);
(六)在市中小企业局备案函文件(复印件);
(七)主要管理人员和创业服务人员名单;
(八)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九)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申报程序
(一)“示范基地”按照自愿原则进行申报。市经信委(市中小企业局)每年***开展一次“示范基地”申报工作,具体时间及要求以当年申报工作通知为准。
(二)各县(市)区、开发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负责本地区“示范基地”的推荐工作。
(三) 各县(市)区、开发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推荐的示范基地运营情况、服务业绩、满意度等进行测评,填写《合肥市小微企业创业示范基***荐汇总表》,并附被推荐“示范基地”的申报材料,报市经信委(市中小企业局)。
(四)市经信委(市中小企业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主体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审并进行实地考察,并按照本办***定******评审,评审结果在市级公共媒体或市经济和信息化***会、市中小企业局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五)市经信委(市中小企业局)对公示无异议的公告为“合肥市小微企业创业示范基地”。
后续管理
(一)市中小企业局对“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每2年复核一次, 对复核通过的“示范基地”予以确认,对不按期上报监测数据,或经监测,基地服务情况和运行情况较差、连续2年没有新入驻企业、未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以及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创业基地,经复核不合格的,取消其“示范基地”称号,并在有关媒体上进行公布,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二)“示范基地”要不断完善创业基础设施环境,增强创业服务能力,提高入驻企业创业成功率,提升“示范基地”品牌影响力,积极承担***部门委托的各项任务,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示范基地须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工作总结报市中小企业局,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各县(市)区、开发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内“示范基地”的服务质量、服务收费情况以及服务满意度等进行定期检查,每年底将示范基地工作总结和检查情况报告报市中小企业局。市中小企业局将委托第三方机构******不定期对“示范基地”进行测评。
(四)“示范基地”变更名称、地址、法人代表等重大事宜,应在变更后1个月内报市中小企业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