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质

北京市安博(郑州)律师事务所

普通会员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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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等级:普通会员
经营模式:商业服务
所在地区:河南 郑州
联系卖家:周主任
手机号码:17637188688
公司官网:www.anbozz.com
企业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世贸大厦A座12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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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概况

北京市安博(郑州)律师事务所采用公司化管理模式,以严格的绩效考核制度、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制度、双人复核制度、**、非诉业务质量监督制度、法务官**制度等对事务所全体**律师进行授薪及绩效考核。专注于为企业客户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买卖合同***免费咨询诚信企业

产品编号:1249478254                    更新时间:2020-03-08
价格: 来电议定
北京市安博(郑州)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安博(郑州)律师事务所

  • 主营业务:合同审查,婚姻家事,知识产权,劳动与社会保障,**采购与招标
  • 公司官网:www.anbozz.com
  • 公司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世贸大厦A座12层

联系人名片:

周主任 17637188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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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在履行买卖合同的过程中,会有不同的情况发生,造成***的出现,其中可能是一方违约造成的,这是一种非常常见的情况。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违约方主张扣减相应的损失赔偿额的,人民***应予支持。

买受人在缔约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质量存在瑕疵,主张出卖人承担瑕疵***责任的,人民***不予支持,但买受人在缔约时不知道该瑕疵会导致标的物的基本效用显著降低的除外。

【郑州安博拥有各个领域的***的律师团队,并且不断的提高自身的***水平,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的***服务,获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和高度评价。


买卖过程中,我们一般都会签订买卖合同,但是由于各种原因,买卖合同***时常出现,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买受人没有收到货物却需承担风险的几种情况有哪些:

《合同法》第145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141条第2款第1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首位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合同法》第146条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141条第2款第2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郑州安博】自成立以来,始终秉承着团队协作、以诚相待、客户至上、匠心精神的价值观,坚持为客户提供买卖合同***免费咨询等***的***问题解决方案,同时可以为企业提供***顾问服务,为社会和谐发展以及企业的发展都做出了非常重要的贡献。


我们在买到自己需要的货物时,一般都会***行检验,看看质量、外形等方面是不是符合自己的需求,但是如果没有及时进行检验,而是在一年后才发现质量问题,这时我们应该怎么办呢?

《合同法》第157条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第158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

【郑州安博】经过多年的发展,在业内已经有了非常高的地位。律所在发展过程中,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服务与***有效的买卖合同***免费咨询等***方面的问题解决方案,同时可以为企业提供***顾问等服务,是一家实力较强的律师事务所,如果您有***问题需要解决的话,欢迎您来电进行咨询!


北京市安博(郑州)律师事务所电话:0371-55370037传真:0371-55370037联系人:周主任 17637188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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