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买卖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当事人约定所有权保留,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出卖人造成损害,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应予支持:
(一)未按约定***价款的;
(二)未按约定完成特定条件的;
(三)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的。
取回的标的物价值显著减少,出卖人要求买受人赔偿损失的,人民***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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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过程中,我们一般都会签订买卖合同,但是由于各种原因,买卖合同***时常出现,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买受人没有收到货物却需承担风险的几种情况有哪些:
《合同法》第145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141条第2款第1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首位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合同法》第146条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141条第2款第2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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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买卖合同***的原因有很多种,其中一种就是一方没有履行合同中的义务,下面我们来简单了解一下其中的一种情况吧。
出卖人没有履行或者不当履行从给付义务,致使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予以支持。
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应予支持;但是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可以参照合同法第114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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