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买卖合同***中,在遇到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这种情况时,应该怎么处理呢?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吧。
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根据合同法第162条的规定,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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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买卖物品的过程中,一般都需要签订买卖合同来保障自己的利益,那么什么是买卖合同呢?其实买卖合同就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价款的合同。但是如果在履行合同时出现了***,第三人对买到的货物主张权利时应该怎么处理呢?我们来了解一下吧。
《合同法》第150条规定,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51条规定,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本法第150条规定的义务。
第152条规定,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相应的价款,但出卖人如果提供适当***,买受人不能中止***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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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买到自己需要的货物时,一般都会***行检验,看看质量、外形等方面是不是符合自己的需求,但是如果没有及时进行检验,而是在一年后才发现质量问题,这时我们应该怎么办呢?
《合同法》第157条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第158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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