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场用地政策养殖场用地政策
关于***补贴,《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25条明确规定:因被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搬迁现有养殖场所,使养殖户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依法予以补偿。
副部长于康震指出,要充分照顾养殖场的合法利益,给予合理的补偿。涉及搬迁的养殖户,地方***要积极协助落实养殖用地,指导养殖场户按环保的要求来发展生产。
因此,只要是你的养殖场被拆除,你就有权利要求补偿。
禁养区划定原则
关于“禁养区”的划定,《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里规定了四个地方被划为禁养区,各地还要根据实际划定“适养区”、“可畜禽区”等。但是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往往这三者会被混淆。
根据《水污染防治法》,饮水水源保护区是被划进禁养区的,但是这里有两种情况:
一是一级水源保护区,所有养殖场都要拆除;
二是在二级水源保护区,已建成的并且排放污染物的养殖场也要拆除的,但是反过来说,如果养殖场排污达标,即使你的养殖场位于二级水源保护区内也不必拆除。
***对养猪业的态度
因为受到环保的压力,现在很多人担心***对于养殖业的态度。《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有多条针对畜禽污染防治给予的补贴。
比如建设改造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措施的,可申请贴息补助,还能获得相关资金支持;猪场污染防治设施在运行过程中,实行农业用电价格优惠;利用畜禽废弃物进行有机肥生产,可以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可按有关规定对猪场给予适当补助,等等。
原告德惠市悯农养殖***合作社诉称:1、请求贵院依法撤销被告于2018年7月28日作出的德环罚字【2018】0057号《德惠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本案的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为:德惠市悯农养殖***合作社系2012年5月16日注册成立,且一直合法经营。2018年7月28日,被告针对原告作出德环罚字【2018】0057号《德惠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原告罚款五万元整。原告认为其一直合法经营,不存在违规的行为,更不存在污染环境的行为,被告在没有对相关事实情况进行必要调查核实的情况下,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明显存在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超越职权、适用***错误等问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及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本诉,望贵院依法核实案件事实,判如所请。原告未提交证据。
被告德惠市环境保护局辩称:被答辩人的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及***依据,请求贵院驳回被答辩人的请求。答辩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德环罚字【2018】0057号)证据确凿,适用***、***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被答辩人养殖场建在养殖禁养区内,该养殖场现有蛋鸡4000只。被答辩人已经收到德惠市关于畜禽养殖禁养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禁养公告及关于畜禽养殖禁养区内养殖业户关闭或搬迁的通告,被答辩人收到上述公告及通告后仍然进行畜禽养殖,未按***公告要求时限进行关闭搬迁,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2018年7月21日,答辩人向被答辩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德环罚字【2018】0057号),被答辩人收到告知书后
养殖场用地政策养殖场用地政策养殖场用地政策
本方案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方案》全文如下:
《清远市佛冈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
一、总则
(一)区划调整背景
随着畜禽养殖业的发展,畜禽养殖污染已成为佛冈县农村面源污染的主要来源。为贯彻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令第643号)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按照《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关于印发广东省畜禽养殖水污染防治方案的通知》(粤农〔2016〕222号)、《清远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清府〔2016〕6号)、《佛冈县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佛府〔2016〕25号)要求,结合清远市和佛冈县的实际,在《佛冈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实施方案》(佛府办〔2011〕46号)的基础上,开展清远市佛冈县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研究,进一步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解决佛冈县畜禽养殖业环境污染问题,加强畜禽养殖业规范管理,引导畜牧业绿色发展,促进生态环境改善,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环境权益,建设“生态文明、经济发展、宜居宜游”的幸福美丽佛冈。
(二)意义与目的
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我县生态文明建设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促进全县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及改善生态环境治理的重***略举措。科学合理划定畜禽禁养区范围并制定制度建设,落实相应******、管控措施,对保障全县环境敏感区域、重要生态功能区和***流域的环境安全,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进全县环境优美、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