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们都知道,在买卖的过程中,我们会签订买卖合同,但是当我们通过一个合同同时购买了几件物品,如果其中一件有问题时,我们能否解除整个合同呢?相信这是很多人都想要了解的,下面我们来看一下吧。
对于这个问题的话,我们给出的答案是不一定。《合同法》第165条规定,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合同;但如果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明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也就是说,如果质量不合格的物品影响到其他物品的价值的,可以解除整个合同。
【郑州安博】在发展过程中,不断要求律所内的律师提高***水平,在为客户提供买卖合同***处理流程等***问题解决方案时,有着精细的分工与良好的团队合作,能够为客户提供更加***的解决方案,在客户中有着非常好的口碑。如果您有***问题需要解决的话,欢迎您来电进行咨询。
买房的时候,我们需要签订买卖合同,但是如果遇到了一些情况导致买卖合同***的话,一定要到正规的律师事务所找***律师进行咨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如下:“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郑州安博】在为广大客户提供***服务时,坚持以***、专注的精神,为广大客户提供有效的买卖合同***处理流程等问题解决方案,如果您有问题需要咨询的话,欢迎您致电我们律所,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很多人在买房的时候,是通过商家的宣传了解房子信息的,但是如果宣传内容不符合实际从而导致买卖合同***的话,应该怎么办呢?我们来了解一下吧。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商业广告原则上认定为一种要约邀请。一般情况下不能将未订入合同中的宣传广告内容作为合同内容。但是,房地产开发商即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做的说明和允诺,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这些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郑州安博】涉足房地产、企业及******顾问、知识产权等多个领域,在多年的发展过程中,始终坚持为广大客户提供***有效的***服务,能够为广大客户解决买卖合同***处理流程等多种***难题,欢迎您前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