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危房鉴定方法:
1、***房屋(简称"危房")是指承重构件已属***构件,结构丧失稳定和承载能力,随时有倒塌可能, 不能确保住用安全的房屋。
危房分为整幢危房和局部危房:
(a)整幢危房是指随时有整幢倒塌可能的房屋;
(b)局部危房是指随时有局部倒塌可能的房屋。
2、危房以幢为鉴定单位,以建筑面积平方米为计量单位。
(a)整幢危房以整幢房屋的建筑面积平方米计数;
(b)局部危房以危及倒塌部分房屋的建筑面积平方米计数。
3、危房鉴定应以地基基础、结构构件的***鉴定为基础,结合历史状态和发展趋势,***分析,综合判断。
4、在地基基础或结构构件发生***的判断上, 应考虑构件的***是孤立的还是关联的。
(a)若构件的***是孤立的,则不构成结构的***;
(b)若构件的***是相关的,则应联系结构判定***范围。
5、在历史状态和发展趋势上, 应考虑下列因素对地基基础:结构构件构成***的影响。
(a)结构老化的程度;
(b)周围环境的影响;
(c)设计安全度的取值;
(d)有损结构的人为因素;
(e)***的发展趋势。
房屋安全性鉴定步骤 1) 审理***委托:依据受托人规定,明确房屋***性鉴定內容和范畴; 2) 原始调查:搜集调查和解析房屋初始材料,并开展当场查勘; 3) 场所***性鉴定:搜集调查和解析房屋所在场所地质学状况,开展***性鉴定; 4) 查验检测:对房屋现况开展当场检测,必需时,宜选用仪器设备测量和开展构造列式计算;从1993年一次判定“局部严重损坏房”,到***近判定“局部危房”,已经过了整整20年。 5) 鉴定定级:对调查、查勘、检测、列式计算的统计资料开展全1方位解析,综合性鉴定,明确其风险级别,包含判定与定量分析鉴定; 6) 解决提议:对被鉴定的房屋,明确提出原则性的解决提议; 7) 出示汇报:汇报款式应合乎本导则附则的要求。
危房经鉴定可以分为四类: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观察使用的危房,是指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若涉及开发商、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验收单位等相关单位责任的,则各单位均需承担相应责任。处理使用的危房是指,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的房屋;停止使用的危房是指已无1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整体拆除的危房是指整幢***且无1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也就是说,只有被认定为整体拆除的房屋整幢***且无1修缮价值才需要进行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