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买卖合同纠纷中,在遇到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这种情况时,应该怎么处理呢?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吧。
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根据合同法第162条的规定,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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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履行买卖合同的过程中,会有不同的情况发生,造成纠纷的出现,其中可能是一方违约造成的,这是一种非常常见的情况。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违约方主张扣减相应的损失赔偿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受人在缔约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质量存在瑕疵,主张出卖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买受人在缔约时不知道该瑕疵会导致标的物的基本效用显著降低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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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如果双方任一方出现不按照合同条款规定履行的话,就会出现买卖合同纠纷找谁,那么针对这类纠纷,应该怎么处理呢?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该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面积误差比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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