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2020年这场疫情防控的特殊阶段,针对不少人反映因为受到疫情影响,很多合同规定的义务不能正常履行的情况,法工委在2月10日召开的会议上表示,“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的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
但是适用“不可抗力”条款时,由于疫情持续的期间、地域、涉及行业影响等因素不同,其适用的情形也有所不同。简单说,并不是任何主体都能以不可抗力主张免责,要视不可抗力事件对合同实际履行的影响和通知义务人是否按照法律规定尽到通知义务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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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对于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都会做出一些规定,但是买卖合同纠纷依然会市场出现,下面我们来了解出卖人履行交付义务后诉请买受人支付价款,买受人以出卖人违约在先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会进行怎样的处理:
(一)买受人拒绝支付违约金、拒绝赔偿损失或者主张出卖人应当采取减少价款等补救措施的,属于提出抗辩;
(二)买受人主张出卖人应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或者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提起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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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买到自己需要的货物时,一般都会先进行检验,看看质量、外形等方面是不是符合自己的需求,但是如果没有及时进行检验,而是在一年后才发现质量问题,这时我们应该怎么办呢?
《合同法》第157条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第158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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