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买卖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当事人约定所有权保留,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出卖人造成损害,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应予支持:
(一)未按约定***价款的;
(二)未按约定完成特定条件的;
(三)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的。
取回的标的物价值显著减少,出卖人要求买受人赔偿损失的,人民***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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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很多人来说,房屋买卖都是一件人生大事,因此在买卖过程中都会比较重视,但是由于其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很多种情况,从而引起合同***,下面我们来看一下相关******的一些规定吧。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另外有相关***条款规定,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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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房产买卖合同***的原因有很多,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因出卖人恶意违约和欺诈,致使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的,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五种情形是什么吧:
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给第三人;
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的事实;
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由此五种情形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时,购房人可以请求出卖人返还已付购房款及***、赔偿损失,还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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