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危房鉴定的基本常识
一、概念:
危房,即***房屋,系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二、危房鉴定程序:
受理委托→调查勘测→分析验算→评级定论→处理建议→出具报告

房屋安全性鉴定步骤 1) 审理***委托:依据受托人规定,明确房屋***性鉴定內容和范畴; 2) 原始调查:搜集调查和解析房屋初始材料,并开展当场查勘; 3) 场所***性鉴定:搜集调查和解析房屋所在场所地质学状况,开展***性鉴定; 4) 查验检测:对房屋现况开展当场检测,必需时,宜选用仪器设备测量和开展构造列式计算; 5) 鉴定定级:对调查、查勘、检测、列式计算的统计资料开展全1方位解析,综合性鉴定,明确其风险级别,包含判定与定量分析鉴定; 6) 解决提议:对被鉴定的房屋,明确提出原则性的解决提议;6、根据建筑改造方案,结合建筑物现状作抗震分析,并对建筑物的整体抗震性能作出综合评价。 7) 出示汇报:汇报款式应合乎本导则附则的要求。
危房经鉴定可以分为四类: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观察使用的危房,是指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处理使用的危房是指,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的房屋;停止使用的危房是指已无1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2、调查分析结构体系、主要构件完损性情况、历史改造情况以及建筑物抗震构造措施情况。整体拆除的危房是指整幢***且无1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也就是说,只有被认定为整体拆除的房屋整幢***且无1修缮价值才需要进行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