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面对严重的新冠疫情,很多人都想要了解一下假期延长期间,工资***的问题,下面安博律所给大家分析一下吧。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20年1月24日发布《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的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规定:
企业停产在一个工资***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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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年前后找工作的人是很多的,但是恰逢这样一场严重的疫情,如果用人单位已向应聘人员发放录用通知书,可以疫情防控为由取消录用吗?
关于这一点,答案是不可以。用人单位向应聘人员发出录用通知书,系其单方***行为,对用人单位具有约束力。从诚信及用人单位公信力角度,我们不建议用人单位以此为由取消录用,一方面有违诚信原则,另一方面如果以疫情防控取消录用,可能承担缔约过失赔偿责任。为此,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与应聘人员协商变更入职日期等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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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知道,各地***政策就复工要求规定不一,那么针对多地用工的用人单位应该如何操作呢?
原则上以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为准,除非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因此,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当地政策安排复工,以大局为重,不得违规定强行复工。除非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否则,一方面不容易取得员工理解和支持,另一方面,如果一旦发生员工,用人单位及其负责人将会面临承担***责任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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