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了经济的发展,在此疫情期间,很多企业都已经陆续有序的复工了,但是对于新冠病毒、密切接触者等,企业应该怎么对待呢?是否能够接触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呢?下面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对新型冠状病毒的患者、疑似、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期期满、***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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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此次疫情的严重程度,很多人都非常担心的风险,那么复工返岗,对于新型冠状病毒的患者、疑似、密切接触者这三类员工,企业能不能辞退呢?
针对在隔离期间或***观察期间以及因***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三类员工,在隔离期间,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不胜任工作、重大客观情况、***期满)、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且恰遇劳动合同期满的,应顺延至隔离期间结束为止。
虽然如此,不影响企业依据《劳动合同法》其他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包括有第三十六条(协商解除)、第三十九条(员工重大过错)、第四十四条(劳动合同终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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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复工要求,很多的员工开始从***各地回到工作的地方,那么对于从***疫情地区或途经***疫情地区返岗员工的复工,企业该如何处理呢?
根据《防治法》相关规定,从***疫情地区或途经***疫情地区返回的员工,属于被隔离范围,企业可以暂时拒绝从***疫情地区或途经***疫情地区返回的劳动者复工返岗,要求进学隔离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员工应依法予以配合;但,在***隔离观察期满,经确诊的,企业应当接受其复工返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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