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口罩出口报关公司
***对出口***物资的***新管理要求是什么?
答:按照《*** *** ******监督***关于有序开展***物资出口的公告》(公告2020年第5号,以下简称“5号公告”)的要求,自4月1日起,出口新型冠状病毒检测***、***口罩、***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的企业,在向海关报关时,须提供书面或电子声明,承诺出口产品已取得我国***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符合进口国(地区)的质量标准要求。按照***公告2020年第53号的要求(以下简称“53号公告”),4月10日起需对“6307900010”等海关商品编号项下的***物资实施出口商品检验。
***物资出口是否限定在指定企业或交易平台?
答:没有!符合“公告”要求的相关***物资均可通过正常通关流程申报出口。海关不会指定任何***物资的出口企业、交易平台以及代理企业。
民用口罩出口报关资料
未获得***监督管理部门的注册证书,但已获得国外相关标准认证,能否出口?
答:根据“5号公告”规定,出口相关***物资应取得我国***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符合进口国(地区)质量标准要求。针对已获得国外相关标准认证,但尚未取得我国***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的情况,建议相关企业按规定向***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及时获取注册证书。
***对出口***物资的管理还会有变化吗?
答:根据“5号公告”所述,为了保障相关出口***物资的质量安全,***、***、******监督***将视疫情发展情况动态调整出口质量监管措施。请广大出口企业提前做好准备,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民用口罩出口报关流程
出口***物资的通关手续有什么变化?
答:“5号公告”发布以后,企业申报出口公告范围内的5类***物资时,在通关环节与之前相比需新增提交“***器械产品注册证书”和“出口***物资声明”,其中“***器械产品注册证书”应与报关单申报信息一致。海关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器械产品注册证书验放相关出口***物资。“53号公告”发布以后, 有11类出口***物资需实施出口商品检验。此次新增实施出口商品检验的***物资不实施产地检验,申报时无需电子底账。企业需在申报时注明是否***。其中,在“5号公告”范围内的***物资,按照上述要求提交随附单据。其他出口***物资,建议企业按照《***器械分类目录》的管理类别,在向海关申报时,参照“5号公告”的要求,分别提供***器械产品注册/备案证明,以及质量安全声明。
“5号公告”和“53号公告”所列范围之外的物资出口,需要提交相关单证吗?
答:对于公告范围之外的非***防护用品等出口物资,无需提交***器械产品注册/备案证明和质量安全声明,通关手续按原有要求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