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了经济的发展,在此疫情期间,很多企业都已经陆续有序的复工了,但是对于新冠病毒、密切接触者等,企业应该怎么对待呢?是否能够接触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呢?下面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对新型冠状病毒的患者、疑似、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期期满、***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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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疫情带来了对整个社会极大的影响,在这次疫情中不少人也遇到了人力资源***方面的问题,下面我们安博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为大家说一下这次疫情主要所遇到的劳动争议***服务所问题有哪些!
不少顾问单位咨询我们关于工资发放及怎么减少企业用工成本的问题,结合目前防范疫情的背景情况,各地发布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是为了防控疫情采取的停产措施,不是为了增加员工休息休假,根本上是通过加大对人员流动的约束,来减少人群聚集,避情扩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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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年前后找工作的人是很多的,但是恰逢这样一场严重的疫情,如果用人单位已向应聘人员发放录用通知书,可以疫情防控为由取消录用吗?
关于这一点,答案是不可以。用人单位向应聘人员发出录用通知书,系其单方***行为,对用人单位具有约束力。从诚信及用人单位公信力角度,我们不建议用人单位以此为由取消录用,一方面有违诚信原则,另一方面如果以疫情防控取消录用,可能承担缔约过失赔偿责任。为此,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与应聘人员协商变更入职日期等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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