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的防雷分类
3.0.1 建筑物应根据建筑物重要性、使用性质、发生雷电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按防雷要求分为三类。
3.0.2在可能发生对地闪击的地区,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类防雷建筑物:
1)凡制造、使用或贮存***及其制品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轰,会造成巨大***和人身***者。
2)具有 0区或 20区******场所的建筑物。
3)具有 1区或 21区******场所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会造成巨大***和人身***者。

3.0.3在可能发生对地闪击的地区,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1)***级******保护的建筑物。
2)***级的会堂、办公建筑物、大型展览和博览建筑物、大型火车站和飞机场、***馆,***级档案馆、大型城市的重要给水泵房等特别重要的建筑物。
注:飞机场不含停放飞机的露天场所和跑道。
3)***级计算中心、国际通信枢纽等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的建筑物。
4)***特级和***大型体育馆。
5)制造、使用或贮存***及其制品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或不致造成巨大***和人身***者。
6)具有 1区或 21区******场所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或不致造成巨大***和人身***者。
7)具有 2区或 22区******场所的建筑物。
8)有******的露天钢质封闭气罐。
9)预计雷击次数大于 0.05次/a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和其他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以及火灾***场所。
10)预计雷击次数大于 0.25次/a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或一般性工业建筑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