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场禁养区赔偿方案养殖场禁养区赔偿方案
二、对存栏禽畜的出清的补偿
遇到***,但是圈里生猪还没有长成、鸡还没有长大,卖不上钱,而如果因为***必须要处理,那这个损失应当由***方补偿给养殖户,这就是存栏禽畜的出清补偿。
存栏禽畜的出清补偿,一般是结合禽畜的种类、大小、市场价格来确定,如仔猪多少钱一头,母猪多少钱一头,种猪多少钱一头,有一头算一头,有一只算一只,清点树木,确定价格之后,算出补偿金额。
三、养殖场停产停业损失
一般来说,规模养殖场都是***化养殖,办理了养殖证,有一些甚至是企业经营,有办理营业执照,而***带来的就是生产经营的中断甚至是终止,面对这种情况,***方应当基于养殖户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停产停业的损失的补偿应该根据养殖场的经营收入、利润,停产停业的时间长短等因素来进行评估,比如说,现在一个养殖场要***,该养殖场每个月产生利润10万元,预计***生产需要半年,那停产停业损失就应当补偿60万元,如果是停产,则应当考虑到养殖场转型和职工再就业的周期来核定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对于企业,尤其是经营状况良好的企业,停产停业损失是非常重要的补偿点,但是呢,很多很多企业主往往比较重视房屋、设备设施等“硬件赔偿”,对停产停业损失等弹性空间较大的“软性补偿”重视不够,往往带来较大的损失。
四、养殖场搬迁补偿
对于***化经营的养殖场,***往往不代表终止养殖,而是需要重新物色新的位置,重建养殖场继续养殖,这个时候,就会涉及到养殖场的、物品搬迁到新的场所,在搬迁过程中存在损耗的问题,这就需要对设备搬迁和搬迁的损失进行评估补偿。
本院认为,《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行为;拒不停止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原告成立于2012年5月16日,此时原告并非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原告亦不是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故被告对原告所作处罚,适用***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第七十条款第(二)项规定,如下:
撤销被告德惠市环境保护局于2018年7月28日作出的德环罚字【2018】00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德惠市环境保护局负担。
如不服本,可在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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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方案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方案》全文如下:
《清远市佛冈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
一、总则
(一)区划调整背景
随着畜禽养殖业的发展,畜禽养殖污染已成为佛冈县农村面源污染的主要来源。为贯彻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令第643号)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按照《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关于印发广东省畜禽养殖水污染防治方案的通知》(粤农〔2016〕222号)、《清远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清府〔2016〕6号)、《佛冈县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佛府〔2016〕25号)要求,结合清远市和佛冈县的实际,在《佛冈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实施方案》(佛府办〔2011〕46号)的基础上,开展清远市佛冈县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研究,进一步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解决佛冈县畜禽养殖业环境污染问题,加强畜禽养殖业规范管理,引导畜牧业绿色发展,促进生态环境改善,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环境权益,建设“生态文明、经济发展、宜居宜游”的幸福美丽佛冈。
(二)意义与目的
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我县生态文明建设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促进全县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及改善生态环境治理的重***略举措。科学合理划定畜禽禁养区范围并制定制度建设,落实相应******、管控措施,对保障全县环境敏感区域、重要生态功能区和***流域的环境安全,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进全县环境优美、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