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场******养殖场******
③号“坑”:根据和*********政策的要求进行环境整治,被***养殖场不符合环评要求,无补偿或补偿很少。 《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中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因为环境整治,经济开发等理由限制或禁止畜禽养殖业的发展”。
因此,以环境整治或环保的名义要求养殖场无条件接受关停、拆除的要求,本身就是***方逃避合理合法补偿的手段,并没有***依据。
以环保、违建或政策要求为由压低或逃避对养殖场的***补偿本身就是既不合理也不合法的行为,如果有养殖场主遇到这几类情况的,千万不要出于对对方气势的畏惧中了***方的圈套。
养殖户要注意查看并记录***人员的件信息,积极录像***,并时间向******律师咨询求助,律师会用自己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扎实的***基础帮助当事人妥善应对,有效解决问题。确因被划入禁养区应当进行搬迁的,也要为自己争取到合理的补偿和安置条件。
养殖场***补偿包括哪些补偿项因此在禁养区划定后,养殖场遇到***依法也应当获得补偿,但***各地对禁养区内养殖场的补偿标准是不一样的,一般各地区会出台涉及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的***工作方案以确定具体的补偿标准及***时间。
一般养殖场搬迁补偿大致包括土地补偿费、养殖场厂房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搬迁费用补偿、不可移动设备的重置成新补偿、装饰装修费补偿等。
如果您的养殖场即将被***,如果您对补偿金额有疑问,如果您对补偿方案不能接受,建议您联系***的***律师及时介入,依法维护您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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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点评:现有养殖场因***规划等原因被划定到禁养区内,如确需搬迁或关闭,应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即根据“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依法予以补偿。”进行处理。而本判例中的行政***,以养殖场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对其进行了处罚。该条例第十一条第四款是对在禁养区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定,不能适用于原有的畜禽养殖场或养殖小区,所以本案中的人民以行政***适用***错误,撤销了行政处罚决定。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
行 政 书
原告德惠市悯农养殖***合作社诉被告德惠市环境保护局不服行政处罚一案,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郭大华独任审判。于2019年1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德惠市悯农养殖***合作社委托代理人何畔,被告德惠市环境保护局委托代理人杨晓峰到庭参加。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德惠市环境保护局于2018年7月28日对原告作出了德环罚字【2018】00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如下:德惠市悯农养殖***合作社:我局于2018年7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