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
(四)车间内位于食品生产线上方的照明设施装有防护罩,工作场所以及检验台的照度符合生产、检验的要求,光线以不改变被加工物的本色为宜;
出口肉类屠宰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
7.1.11车间内应有适度的照明,光线以不改变被加工物的本色为宜。检验岗位的照明强度应保持540Lux以上,生产车间应在220Lux以上,宰前检验区域应在220Lux以上,预冷间、通道等其他场所应在110Lux以上。
生产线上方的照明设施应装有防护罩。
出口水产品生产企业注册卫生规范
6.1.10车间应有充足的自然采光或者照明,光线不得改变被加工物的本色。照明设施应装有防护罩。 出口速冻果蔬生产企业注册卫生规范
8.12 车间内位于工作区域照明设施的照度不低于220 Lux,包装间、检验台上方的照度不低于540Lux。车间内生产线上方照明设施应装有防护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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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表冷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按工程设计要求,正确进行干表冷器的测量、***;
2、与冷冻水供、回水管的连接应正确,且严密不漏;
3、换热面表面应清洁、光滑、完好。在下部宜设排水装置,冷凝水排出水封的排水畅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