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场占地政策养殖场占地政策
新《土地管理法》于2019年8月26日通过,2020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土管法,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的提出是耕地保护制度的升级,进一步确保了我国耕地的数量和品质,以严格的法律程序规定了其征收的要求,今天我们就带各位了解一下。
一、性基本农田包括哪些?
1、经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2、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和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
3、蔬菜生产基地;
4、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5、规定应当划为基本农田的其他耕地。
二、基本农田有数量要求吗?由谁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一般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80%以上。
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实际情况规定具体的比例。具体的划定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且必须落实到具体地块,并纳入国家基本农田数据库严格管理。
同时,基本农田的位置、范围应当向社会公告,并设立保护标志。
三、基本农田会涉及到征收吗?
首先,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只有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没有办法避让基本农田的时候,需要对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才能在经批准下进行征收和专用。而擅自调整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方式规避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审批是被严格禁止的。一旦被发现,就会面临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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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点评:现有养殖场因政府规划等原因被划定到禁养区内,如确需搬迁或关闭,应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即根据“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依法予以补偿。”进行处理。而本判例中的行政机关,以养殖场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对其进行了处罚。该条例第十一条第四款是对在禁养区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定,不能适用于原有的畜禽养殖场或养殖小区,所以本案中的人民以行政机关适用法律错误,撤销了行政处罚决定。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
行 政 书
原告德惠市悯农养殖专业合作社诉被告德惠市环境保护局不服行政处罚一案,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郭大华独任审判。于2019年1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德惠市悯农养殖专业合作社委托代理人何畔,被告德惠市环境保护局委托代理人杨晓峰到庭参加。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德惠市环境保护局于2018年7月28日对原告作出了德环罚字【2018】00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如下:德惠市悯农养殖专业合作社:我局于2018年7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行为:
本院认为,《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行为;拒不停止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原告成立于2012年5月16日,此时原告并非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原告亦不是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故被告对原告所作处罚,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第七十条款第(二)项规定,如下:
撤销被告德惠市环境保护局于2018年7月28日作出的德环罚字【2018】00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德惠市环境保护局负担。
如不服本,可在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