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品交换的非常普遍的方式就是买卖了,买卖合同就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价款的合同。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买受人没有收到货物却需承担风险的情况有哪些:
(1)《合同法》43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2)《合同法》44条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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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买到自己需要的货物时,一般都会***行检验,看看质量、外形等方面是不是符合自己的需求,但是如果没有及时进行检验,而是在一年后才发现质量问题,这时我们应该怎么办呢?
《合同法》57条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58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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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买房者可能会遇到这种问题,就是在到了新家之后,发现实际的住房面积跟买房时的面积会存在误差,这时不妥善处理的话,就会造成房产买卖合同***,下面我们来看一下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处理吧。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购房面积缩水,误差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时,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
而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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