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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畜牧禽的腾退,例如有还在养殖的牛、猪、鸡等家禽;
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例如房屋、鸡舍、猪舍、养殖设施的补偿;
三、停产停业的补偿。
并且***也明确规定:“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依法予以补偿。”
如果你的养殖场是建筑,被责令拆除,那大家也不要惊慌。
按照、《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属于农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
某些地区就以“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或未按照)建设工程(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界定为建筑。猛的一看,可能感觉没有问题,这个理由有理有据,冠冕堂皇,但我要提醒大家注意,这个是《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它对养殖场是没有约束力的,因为养殖场使用的土地是农业用地,不属于建设用地。
所以,无论我们的养殖场是属于在禁养区范围内,还是存在手续不齐全或其他问题,面临***都应获得相应的补偿。
现实生活中,遇到***,咎其有头,有的因涉及是“环境整治”有的是以“建筑”为由,无论什么理由,这些在***中都是有明确规定的,在执行中却经常会发生扭曲。可是无论怎样,小编在这里都希望大家依法办事,依***,要拿起***,运用手中的权利来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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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在农村朋友比较关心的几个问题中,其中有一个肯定和“***”有关,而今天我们要来讲讲养殖户所关心的***问题,那就是养殖场***的补偿问题。有不少养殖户朋友都成咨询过***征用养殖场有补偿吗?怎么补?补多少?一般来说,养殖场***有两个主要原因,一是因为大型工程项目的建设需要,二则是因为环境整治需要将养殖场关停或者搬迁。但不管怎么说,养殖场***和普通的房屋***标准是不一样的,因为养殖场***会涉及到很多附属财产设施,而不同地区不同规模的养殖场补偿标准又不一样。下面咱们就2019养殖场征用补偿新标准一起聊聊。
***征用养殖场有补偿吗?
首先,答案肯定是有的。种因为***或者地方建设需要搞旅游开发、大型工程项目建设等需要***的,******会根据实际用地面积进行一定的补偿以及重新安排规划用地等。另外一种就是禁养区的***,很多人都以为被没有,其实是有的。因为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可知,由于城乡规划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划定禁止养殖区或污染严重对畜禽养殖密集区域环境进行整治等因素,需要畜禽养殖场所关闭或搬迁,导致养殖场经营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依法对经营者予以补偿。
为了保障农村的生态环境,***正在对农村养殖行业进行清理整治,对于无证不符合标准的养殖场都将会进行清理、搬迁、拆除,下面来看。
养殖场无证的历史原因
自改革开放以来,党和***为了保障生猪等主要畜产品有效供给,促进农民增收,鼓励发展农村庭院经济和畜牧业生产,在农民自家屋前或承包的田地里搭建猪、鸡舍。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畜产品的需求也不断增加,农民畜禽养殖规模也不断扩大,逐渐成为农民增收的一条重要途径。一直以来,***对农民开展养殖业都是鼓励和支持的态度,大多数农民也没有主动的意识去办理相应的***。
养殖场拆除又应该如何补偿
在***出台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第二十五条就规定,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对污染严重的养殖场进行清理整治的,导致养殖户遭受到了经济损失,将由县级以上依法予以补偿。由此可见,由于“禁养区”建立导致养殖场搬迁、拆除的养殖户将能够得到***予以的补偿,同时农村地区因为环境问题整治而拆除的养殖场也将能够获得***予以的补偿。
但并不是所有的养殖场都能够获得***的补偿,获得补偿的必要条件就是,养殖场必须要是合法合规建设,所谓合法合规建设,即在养殖场的修建过程中,农民朋友必须要满足***《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并且获得相关的审批手续,如果是存在未经允许占用耕地、宅基地修建养殖场以及未获得***养殖行业审批手续等情况都属于违规违修建养殖场,对于此种情况不仅不能够获得补偿,还将会遭到***的处罚!
目前在“禁养区”范围内的养殖场清理,主要有两种方式,这两种情况下,补偿方式也会有一定的差别一种是异地搬迁,即将养殖场搬迁出“禁养区”范围之外,到***划定的养殖区域。在补偿方面则会予以养殖场建筑物补偿、附属设施补偿、养殖场停产停业损失、存栏禽畜的出清的补偿以及养殖场搬迁补偿等;第二种则是直接拆除,即将养殖场直接拆除,并不会为养殖户重新划定养殖区域。在补偿方面则只会予以存栏禽畜的出清的补偿、建筑物补偿、附属设施补偿等。
禁养区养殖场的法定***流程
1、办理用地申请
用地单位需要征用土地进行项目建设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区县国土房管局提交相关文件、资料,提出用地申请。
2、拟定方案
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用地单位提出的用地申请后,应自申请之日起30日内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工地方案。
3、审查
国土房管局根据各项相关方案编制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并报送同级审核。
4、审核与批复
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和有关方案后,对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报经同级审核。
5、征用土地方案的公告
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所在地进行公告。
6、制定补偿安置方案
区县国土房管局根据征用土地方案和补偿登记情况,拟定补偿、安置方案。
7、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关的国土房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定补偿、安置方案并予公告。
8、补偿安置的实施
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当依照补偿、安置费方案向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和农民***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