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标异议申请 / 答辩 |
| 经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认为初步审定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均可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
处于初审公告期间的商标为他人提起异议的,被异议人有权自收讫《商标异议答辩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答辩,从而***大程度地争取该商标的核准注册。 1、商标异议 A、被异议商标初审公告复印件一份; B、《商标代理委托书》盖章或签字原件一式二份; *** C、申请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自然人***复印件(外国人需提供本人***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本); D、申请异议所需要的证据材料,基于不同的异议理由而准备不同的证据材料。 2、异议答辩 A、《异议答辩通知书》原件; B、《商标代理委托书》盖章或签字原件一式二份; *** C、答辩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自然人***复印件(外国人需提供本人***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本); D、答辩所需要的证据材料,基于不同的异议理由准备不同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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