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食品添加剂冰结构蛋白
GB 1886.299-2018 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添加剂 冰结构蛋白
标准类别 ***标准
标准状态 关于标准有效性标注的说明
发布日期 2018-06-21
实施日期 2018-12-21
颁发部门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卫生健康
本标准主要适用于以大豆为原料,经酵母(Saccharomyces cerevisiae)发酵培养,再经分离、浓缩、精制得到的食品添加剂冰结构蛋白。
食品检测
样品采集
1采样必须注意样品的生产日期、批号、代表性和均匀性(掺伪食品和样品除外)。采集的数量应能反映该食品的卫生质量和满足检验项目对样品量的需要,一式三份,供检验、复验、备查或仲裁,一般散装样品每份不少于0.5kg。
2采样容器根据检验项目,选用硬质玻璃瓶或聚乙烯制品。
3外埠食品应结合索取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及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了解发货日期、来源地点、数量、品质及包装情况。如在食品厂、仓库或商店采样时,应了解食品的生产批号、生产日期、厂方检验记录及现场卫生状况,同时应注意食品的运输、保存条件、外观、包装容器等情况。要认真填写采样记录,无采样记录的样品不得接受检验。
4液体、半流体饮食品如植物油、鲜乳、酒或其他饮料,如用大桶或大罐盛装者,应先充分混匀后再采样。样品应分别盛放在三个干净的容器中。
5粮食及固体食品应自每批食品上、中、下三层中的不同部位分别采取部分样品,混合后按四分法对角取样,再进行几次混合,后取有代表性样品。
6肉类、水产等食品应按分析项目要求分别采取不同部位的样品或混合后采样。
7罐头、瓶装食品或其他小包装食品,应根据批号随机取样,同一批号取样件数,250g以上的包装不得少于6个,250g以下的包装不得少于10个。
8掺伪食品和的样品采集,要具有典型性。
9检验后的样品保存
一般样品在检验结束后,应保留一个月,以备需要时复检。易变质食品不予保留,保存时应加封并尽量保持原状。检验取样一般皆指取可食部分,以所检验的样品计算。
10感官不合格产品不必进行理化检验,直接判为不合格产品。
总氮
"酵母抽提物
GB/T 23530-2009 6.4"
" 鸡精调味料
SB/T 10371-2003 5.2.5"
其它氮
SB/T 10371-2003 5.2.6"
谷氨酸钠
SB/T 10371-2003 5.2.1"
"食品安全***标准 味精中麸氨酸钠(谷氨酸钠)的测定
GB 5009.43-2016"
***盐
" 谷氨酸钠(味精)
GB/T 8967-2007 7.10"
"食品安全***标准 指标的测定
GB 5009.42-2016 2.5"
斑点
"淀粉斑点测定
GB/T22427.4-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