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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

普通会员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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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等级:普通会员
经营模式:商业服务
所在地区:河南 郑州
联系卖家:要律师
手机号码:15824811815
公司官网:www.yaoyonghuilvshi.com
企业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
本企业已通过工商资料核验!
企业概况

要永辉律师,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所合伙人,办理了大量案件,擅长**辩护、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赔偿**、再审申诉、死刑复核、公**务等各类**事务,擅长根据事实和**,提出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积累了丰富的......

经验丰富的夫妻财产分割律师-咨询电话-兰考夫妻财产分割律师

产品编号:290018422                    更新时间:2018-12-23
价格: 来电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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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是否属夫妻共同***?

一方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债X务是否属夫妻共同债X务?

夫妻财产分割律师要永辉说,夫妻一方因交通事故所负的债X务不能一概而论认定为个人债X务或者夫妻共同债X务,属个人债X务还是属夫妻共同债X务,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1、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X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X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X务处理。……”夫妻共同债X务是指夫妻双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X务。其范围大致分为如下几类:(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X务;(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X务;(3)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的债X务;(4)为***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X务;(5)为***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X务;(6)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X务;(7)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X务的债X务。夫妻个人债X务是指夫妻约定为个人负担的债X务或者一方从事无关家庭共同生活时所产生的债X务。其类型主要包括:(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X务;(2)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扶养义务人所负债X务;(3)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X资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所负债X务;(4)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一方个人财产,附随这份遗嘱或赠与合同而来的债X务也应由接受遗嘱或赠与的一方单独承担,他方无清偿责任;(5)夫妻双方依法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X务;(6)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的开支,如X博、吸X毒所负债X务;(7)其他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X务。一般来说,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X务属于夫妻个人债X务还是夫妻共同债X务,可以考虑以下两个判断标准:(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之合意,业务精湛的夫妻财产分割律师,则不论该债X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X务均应视为共同债X务。(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X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没有共同举债之合意,但该债X务发生后,兰考夫妻财产分割律师,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X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为共同债X务。(3)夫妻双方对债X务是否约定为共同债X务。在交通事故中,夫妻一方因交通肇事所导致的债X务属侵权之债,根据上述两个标准来判断,夫妻双方并无共同侵权之合意,也未分享侵权之债所带来的利益。因此,上述两个标准不能用来判断夫妻一方发生交通事故所负债X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X务。

  2、交通事故对于责任主体的相关规定

  《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X一条至第十三条对应承担事故责任的主体作了明确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核心问题,就是责任主体的确定,只有确定了责任主体,才能解决由谁承担责任、由谁来赔偿损失的问题。一是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9条、50条的规定,原则上由机动车的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享有者承担责任,由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过错责任。二是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1条的规定,针对违X法情形下的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加大对受害人的保护、制裁违X法行为,而规定行为人为此应承担连带责任。由此可见,责任主体的确定主要是从机动车的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这两个方面来考虑。所谓运行支配,是指谁对机动车的运行具有支配和控制的权利;而运行利益的归属,能力强的夫妻财产分割律师,则是指谁从机动车运行中获得了利益。一般情况下,如果同时符合这两个标准,则可确定为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责任主体。同样,夫妻一方因交通事故所负的侵权之债,也应从另一方对该机动车是否具有运行支配权和有无运行利益来判断,如符合这两项标准,则应认定为共同债X务。

  夫妻财产分割律师要永辉认为,夫妻一方因交通事故所负的债X务不能一概而论认定为个人债X务或者夫妻共同债X务,属个人债X务还是属夫妻共同债X务,仍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该侵权行为产生的***终目的是为了行为人的夫妻家庭共同生活,侵权人驾驶车辆为营运车辆,其营运收入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发生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债X务是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X务。如果夫或妻一方在上下班、个人游玩途中或驾驶车辆进行其他与家庭生活无关的活动发生交通事故的,是其个人的侵权行为所致,其所负债X务应认定为个人债X务。



将生前财产遗赠给“***”的行为是否有效?

将生前财产遗赠给“二X奶”的行为是否有效?

针对这个问题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尚存的情况下,将自己的财产遗赠给与之非X法同居的第三人,有悖公序良俗,遗赠行为无效。第二种观点认为,经验丰富的夫妻财产分割律师,夫妻一方的遗赠是其生前的真实意思表示,处分的是其生前个人所有财产,不违反***,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遗赠行为真实有效。夫妻财产分割律师要永辉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这种情况不应适用公序良俗原则

  首先,***原则是***的基础性真理,为其他规则提供基础性或本源的综合性规则或原理,是***行为、***规定的决定性规则。***原则在实践中的应用有严格的限制条件,对某一行为,有***规则可以适用的情况下,依据***规则。没有规则可以适用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实施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恶意***,损害***、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经济合同违反***指令性计划的;(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X法目的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约束力。”因此,该遗赠具备***规定的形式和实质要件,不存在***规定的无效情况,应依据以上规定进行裁判,而不能直接援引“公序良俗”原则。

  其次,本案不应适用“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在正常婚姻之外包X养“二X奶”的行为确实违反了公序良俗,对这种行为应予以谴责。但是,值得讨论的是,是否因这一先前的违反公序良俗行为就可以认定其后的遗赠行为也违反了公序良俗呢?答案是否定的,包X养“二X奶”的行为和遗赠的行为是两个不同的***关系,二者不能混为一谈,对这两个行为的性质亦不宜进行混合或同一性认定。因此,夫妻财产分割律师要永辉认为将生前财产遗赠给的“二X奶”行为合法有效,应支持其***请求。***的夫妻财产分割律师哪里找?就找要永辉律师!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解除同居关系***礼及陪嫁品的应如何认定与处理?

婚前给付彩礼已然成为了我国的社会风俗,是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基层法X院受理诸多婚约财产***、同居关系析产***等案件,均涉及到返还彩礼的情形,那么在同居分手***礼是否应当返还、陪嫁物品又当如何认定呢?

1、同居关系是否可以自行解除?夫妻财产分割律师要永辉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很多当事人对此难以理解,常需反复明法释理。就此案而言,原、被告在没有办理结婚X证的情况下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因为二人未领结婚X证,所以二人不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虽然举行结婚仪式,但却不是***意义上的夫妻,他们之间仅为同居关系,而这种同居关系并不受***保护,任何一方都可以通知对方自行解除同居关系。对此,按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X一条之规定,如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X院将不予受理。但是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X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2、彩礼是否需要返还?返还多少适宜?彩礼是我国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无论农村还是城市,婚前给付彩礼已然成为我国的社会风俗,关于彩礼发生***应当如何处理,***与民俗之间存在着冲突。老百姓总认为彩礼是给女方的,男方如果提出解除婚约或者解除同居关系,彩礼则不当返还,否则就对女方不公平,女方也常因此拒绝返还彩礼。但就***而言,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的,就其性质应当是附条件的赠与,如果条件不予成立则该赠与即成为了不当得利。《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X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就本案而言,原被告按照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同居前给付的彩礼,符合《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第X一款规定,但是考虑到当地民俗,念双方已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如果全部予以返还则确实存在对女方不公之嫌,故从公平责任出发来综合考虑,笔者认为酌定返还部分彩礼金为宜。

3、陪嫁物品如何认定和处理?夫妻财产分割律师要永辉认为陪嫁物品是女方出嫁前父母赠与其出嫁女的物品,属于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在笔者提到的案例中,被告没有到庭,也没有主张这部分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第X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本案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系放弃***权利之行为,法X院缺席***的后果由其自负。被告未提出要求返还陪嫁物品的相关反诉,则案件审理中不会涉及到陪嫁物品的调查与处理,假如被告不放弃权利,提出反诉,则应当考虑实际案情,将陪嫁财产一并处理,适当返还女方较为适宜。所以夫妻财产分割律师要永辉在此提醒一点,案件当事人应当积极行使和主张自己的权利,在同居关系分手后,如果男方提出返还财产的诉请,女方应当提出反诉,要求返还陪嫁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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