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资企业地方税务登记证办理程序
1、开业(变更)登记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办理开业、变更地方税务登记。
(2)办理地方税务登记应领取并如实填写相关税务登记表(一式四份),同时应提供营业执照副本、“代码证书”,房屋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章程等复印件各一份,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纳税人需提供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书(或介绍信)。
(3)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地税机关在一个星期内(五个工作日)给予办理税务登记证件(特殊情况急需办证的,可直接向受理人员说明)。
2、注销登记
(1)纳税人发生歇业、破产、解散、撤销以及依法应当终止履行纳税义务的,应在申报办理注销工商登记前,先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申办注销税务登记,属于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自被吊销之日起十五日内申办注销登记,并按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2)申办注销登记应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并如实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有购买地税发票的纳税人还应填报“发票缴销登记表”),并附送注销税务登记申请书、上级主管部门批文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等材料。
(3)主管税务机关检查、清理后,纳税人应按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并凭稽管科(税政管理科)开出的“核准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到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二)外资企业税务登记证办理程序
1、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外国企业(包括管理机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和加工厂、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等工程的场所和提供服务的场所以及营业代理人)(以下称涉外纳税人)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如按照有关规定纳税人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凡需办理税务登记的涉外纳税人,应向地税对外税务分局申报领取并如实填写相关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上报该局税政科),同时应提供外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公司章程、合同或协议等资料的复印件以及税务登记表上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经该局审核后,3日内予以办理完税务登记手续,并发给税务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