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代缴,代买佛山***,佛山***代理机构
关小彤2016年7月11日入职广州某服饰公司,任商品主管。
劳动合同约定期限为2016年7月11日至2019年7月11日,试用期为2016年7月11日至2017年1月10日。双方签订了《试用期录用条件说明书》。
《试用期录用条件说明书》载明关小彤同意如果其在试用期存在如下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公司的录用条件,公司有权解除与关小彤的劳动合同:……(10)试用期内***定事由累计请事假超过2天或迟到超过3次,或者有旷工现象的;……。
2016年12月6日,公司向关小彤发出《终止试用期证明》,告知关小彤,经试用期内综合考勤与资料真实性调查后,关小彤不符合转正条件,通知关小彤2016年12月6日正式终止试用。
公司通知终止劳动关系时,关小彤已经怀孕。
2016年12月8日,关小彤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会申请仲裁,请求公司继续履行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按原工作职务、工作内容、工资待遇(7500元/月)***。
2017年1月16日,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会作出裁决,驳回关小彤的仲裁请求。
关小彤不服仲裁裁决,向***提起***。
关小彤认为,在其怀孕并已提前告知公司的情况下,公司于2016年12月6日突然以试用期不符合转正条件为由将其辞退,违反《劳动法》及《女职工劳动特别规定》第五条。其迟到时间都是在几分钟,并未耽误工作,公司也已对迟到做了相应的处罚。公司并未辞退迟到次数多、时间久的同事,有失公平原则。
一审***:公司解除合同合法
一审***认为:《试用期录用条件说明书》有关小彤的签名确认,对不符合岗位的录用条件作出约定,可以作为公司的管理依据。
关小彤存在《试用期录用条件说明书》第(10)点的情形,***认定存在迟到超过3次的事实,故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关小彤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按原待遇发放工资,缺乏事实和***依据,不予支持。
本案不属于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且公司并非以关小彤怀孕、生育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故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及《女职工劳动特别规定》第五条。
骏伯人力集团***网点300多个,覆盖全中国大陆31省份!提供***范围内的人力资源服务外包、***及***代缴、工资***、人才派遣、业务外包、***猎头等服务!
在此非常感谢您的支持与信任,如能达成合作,我司将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