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质

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

普通会员8
|
企业等级:普通会员
经营模式:商业服务
所在地区:河南 郑州
联系卖家:要律师
手机号码:15824811815
公司官网:www.yaoyonghuilvshi.com
企业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
本企业已通过工商资料核验!
企业概况

要永辉律师,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所合伙人,办理了大量案件,擅长**辩护、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赔偿**、再审申诉、死刑复核、公**务等各类**事务,擅长根据事实和**,提出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积累了丰富的......

要永辉律师(图)-强烈推荐的***保证律师-新密***保证律师

产品编号:366148822                    更新时间:2019-01-28
价格: 来电议定
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

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名片:

要律师 15824811815

联系时务必告知是在"产品网"看到的

产品详情




企业间无效***合同有哪些问题?

企业间无效***合同有哪些问题?

1996年9月23日《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方逾期不归还***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解释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属无效合同。”其所指的“有关******”,实际就是1996年中国人民银X行颁布的《贷X款通则》。其中,第二十一条规定:“贷X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X行批准经营贷X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X行颁发的《***机构法人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农村合作基X金会和其他基X金会不得经营存贷X款等***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此规定经过二十多年仍然被作为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虽然法学界和实务界多有废止的呼声,但至今***X高法仍未明确废止。

***保证律师要永辉说,基于上述规定,***实务中对企业间***合同一概否定其效力,即认为企业间***合同非X法,应归于无效。

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在***实践中对企业间相互***合同的效力问题出现了不少分歧。***保证律师要永辉说,一种意见认为,企业之间的***合同无效。企业间***合同违反******政策和***强制性规范,应认定为无效。其无效的理由如下: 由于企业间***合同属于合同行为,因此认定合同效力问题应当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予以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利益;(二)恶意***,损害***、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X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行政***的强制性规定。”企业间***合同违反了***、行政***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不属于******机构,不具备贷X款人资格,不能经营贷X款业务,虽基于自愿拆借资金,款项来源亦合法,但双方是以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违反******强制性规范,损害了***的***管理秩序,双方的***合同应认定为无效。***保证律师哪个更好更***?

另一种意见认为,企业之间的***合同有效。***行为是一种合同行为,借贷关系为合同关系。企业间***仍应属于私法调整的范畴,而私法自治是市场经济***通行的***标准。既然企业间***属于民事主体之间的“私人”行为,只要企业之间是完全自愿地相互拆借,且款项来源合法,不损害***和社会公共利益,就应当认定企业间***合同为有效。 

***保证律师要永辉认为,根据社会主X义市场经济的特点,既不能一概否定企业间***合同的效力,这样限制了市场经济主体的财产权利,不利于拓宽融资渠道,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也不能不加区别地承认其效力,完全放任不管,损害***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应从***主体和合同性质和内容进行区分,对其效力作出判断。对以往争论较多的问题在此不再赘述。为此,***保证律师要永辉试从借贷主体等角度加以分析。擅长办理***保证律师怎么委托?

首先,应区分适用的主体。 对于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情况,即公司/企业作为联营一方,向与其他公司/企业共同建立的联营体***,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这种明为联营实为借贷的方式,因违反了有关******的强制性规定,***效力已被***解释(***X高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否定,相关的联营合同也因此无效。***保证律师去哪找?

其次,关于《贷X款通则》的***属性。在我国,行政***只能以国X务院的名义颁布。国X务院各部委办局颁布的只能是行政规章,是针对某一行政领域的特定问题颁布的。《贷X款通则》显然不是行政***,只能是部门规章。根据***X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关于“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人大及其常X委会制定的***和国X务院制定的行政***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行政规章为依据”的相关规定,违反了《贷X款通则》的规定,不能说违反了行政***。但在***实践中,各地法X院基于保护***秩序的考虑,通常不予支持此类理由,新密***保证律师,依然会确认企业借贷合同无效。

第三、不加区分地认定企业之间的***合同无效,经验非常丰富的***保证律师,限制了国有企业之外的其他市场经济主体之间的融资渠道,给一些地下非X法融资提供了生存空间。限制了其他市场经济主体对自己所有财产的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使其本应完整的法人财产和个人财产权利受到不当限制。违背市场经济规律。2006年1月1日生效的新《公***》的第X一百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董事、高X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从该项规定来看,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公司是可以在不违反公司章程的情况下,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其中的“他人”,***保证律师要永辉认为在没有限制解释的前提下,一般解释应包括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那么根据该***条款,公司董事、高X级管理人员在不违X法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强烈推荐的***保证律师,将公司资金借贷给其他公司或企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保证律师哪个好?

总之,***保证律师要永辉说,对于企业之间***合同应根据不同所有制的性质和特点来加以主体上的区分,***企业以外的国有企业与他人签订的***合同应根据******的原则进行判定,没有******的借贷行为是违X法借贷,应认定其为无效;而其他市场经济主体则只要合同内容不违反***规定,应依意思自治原则认定其为有效。

业务精湛的***保证律师哪里找?就找要永辉律师!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口碑好能力强的合同***律师

【评 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出现“合同目的”或“合同的目的”的表述共计12处(包括第五十二条第X一款第三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X法目的”这一表述)。***保证律师概其内容,可知合同目的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所欲达到的结果,是合同效力及合同履行、解除权行使的重要依据。但《合同法》并未进一步就合同目的的含义给出一个明确的界定,这就使得***实践中对合同目的的理解存在分歧,能力特别强的***保证律师,其判断标准直接影响合同效力与当事人权益。***保证律师亟须达成一种观念上的共识,以实现适法统一。



“预扣***”类借贷***中本金应如何认定与处理?

张某林因生意周转需要于2014年 8 月 1 日向王某化*** 50 万元,***合同中约定***月利率为2% ,***为每月 1 日***本月***,***期限为1 年。***当日王某化***张某林 50 万元,张某林向王某化***一月份*** 1万元,至 2015年3月1 日张某林每月如此。 2015年4 月起张某林生意***瘫痪,还款不能,王某化诉至法X院。***保证律师哪个更好更***?

***保证律师要永辉说关于本案是否适用《合同法》第200条的问题有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因《合同法》第 205 条规定***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本案中“每月1 日***本月***”应视为双方对******方式的约定,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月初或月末******只是约定方式的不同,并不违反***规定,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应当认定为有效,《合同法》第 200 条规定的应是一次性在本金中扣除全部***的行为,故本案不属于预先扣除***的情形。第二种观点认为,因***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应以***人实际得到的***数归还***、计付***。本案中虽然双方按照约定扣除了***,但***时张某实际得到的***数应为 49万元,预先***的 1万元***应属于《合同法》第200条规定的情形,张某应***还王某***的本金数为49万。

***保证律师要永辉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公平原则,为防止贷X款人利用优势地位确定不平等的合同内容,《合同法》第 200 条禁止预先扣除***,该规定符合***合同的实践性特征,即应以实际交付的***数确定为本金。其次,本案中预先******实质上属于预先扣除***的行为,使***方实际取得的***低于约定数额,损害了***方的利益。第三,***实质上应是***人因实际使用贷X款人的资金而在双方之间形成的债的关系,若本金未交付则不会产生******的问题,故***保证律师要永辉认为,从规范借贷关系和促进公平的角度出发,对《合同法》第 200 条不应机械地理解为一次性扣除全部***的行为,凡属于预先扣除***,使***人实际取得的***数低于***合同约定数额的情形均应加以禁止。***保证律师哪个更擅长?

案例中王某林和张某化关于******的约定显然有失公平,使***方实际取得的***数低于合同约定的数额,损害了***方的利益。但并不是说月底偿还***就一定公平,因为问题的根本并不在于月初还是月末******,而在于应当以使用期限来计付***而不是以具体时间点来计算,即应从***交付之日起以实际使用的期限来约定偿还***的时间,而不能机械地用月末、年初等方式进行约定,否则很容易有失公平。

业务精湛的***保证律师哪里找?就找要永辉律师!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要永辉律师(图)-强烈推荐的***保证律师-新密***保证律师由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提供。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从事“***服务,律师服务”的公司。自成立以来,我们坚持以“诚信为本,稳健经营”的方针,勇于参与市场的良性竞争,使“要永辉律师”品牌拥有良好口碑。我们坚持“服务至上,用户至上”的原则,使要律师在***服务中赢得了众的客户的信任,树立了良好的企业形象。 特别说明:本信息的图片和资料仅供参考,欢迎联系我们索取准确的资料,谢谢!同时本公司()还是***从事郑州***律师,郑州******律师,河南合同律师的服务商,欢迎来电咨询。

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电话:0371-55221325传真:0371-55221325联系人:要律师 15824811815

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主营产品:**服务,律师服务

Copyright © 2025 版权所有: 产品网店铺主体: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信息由企业自行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发布企业负责。产品网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