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8:监测与评估
应按照森林经营的规模和强度进行监测,以评估森林状况、林产品产量、产销监管链、经营活动及其社会与环境影响。
8.1 应根据森林经营活动的规模和强度,以及受影响环境的相对复杂性及脆弱性,来确定监测的频率和强度。监测程序应是不间断的并能重复,以便监测结果具有可比性,以评估变化情况。
8.2 森林经营应包括监测所需要的科学研究及数据采集,至少要有以下这些指标:
(a) 能收获的所有林产品的产量。
(b) 生长率、更新率及森林状况。
(c) 动植物区系的组成及观察到的变化。
(d) 采伐及其它活动的环境与社会影响。
(e) 森林经营的成本、生产率及效率。
8.3 森林经营者应提供文件,使监测机构和认证机构能***到每一种林产品的源头,这个过程就是所谓的“产销监管链”。
8.4 应当在森林经营规划的实施和修订中体现监测的结果。
8.5 在尊重信息保密的同时,森林经营者要向公众提供监测指标结果的概括性总结,包括标准8.2列出的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