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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

普通会员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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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等级:普通会员
经营模式:商业服务
所在地区:河南 郑州
联系卖家:要律师
手机号码:15824811815
公司官网:www.yaoyonghuilvshi.com
企业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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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永辉律师,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所合伙人,办理了大量案件,擅长**辩护、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赔偿**、再审申诉、死刑复核、公**务等各类**事务,擅长根据事实和**,提出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积累了丰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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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编号:379569822                    更新时间:2019-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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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特点分析及解决对策

民X间借贷纠纷案件特点分析及解决对策


  民X间借贷作为一种资源丰富、操作简便的融资手段,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经济发展,随着互联网经济活动的日渐活跃,在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传统借贷关系类型之外,还出现了PX2P网络借X贷、网络小额贷X款等新型借贷方式。由于民X间借贷活动存在手续不完备、担X保不足等特点,导致民X间借贷纠纷案件高发。借款合同律师

2015年7月18日,中国人X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合颁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6年8月16日,最X高人民法X院颁布《关于审理民X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8月24日,业务精湛的借款合同律师,银监会联合工X信部等四部委专门出台了《网X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借款合同律师上述文件进一步规范了民X间借贷行为,为民X间借贷活动的健康、规范、有序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借款合同律师


民间借贷中“转条”行为应如何认定?

民间借X贷中“转条”行为应如何认定?

2008年2月18日,孙某做石场生意急需资金周转,向刘某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月利率4%。孙某给刘某出具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刘某现金10万元正,大写壹拾万元整,月息4分。孙某,2008年2月18日”。借款后,孙某按月支付利息至2009年2月18日,后无力偿还本息。2010年2月19日,双方对借款利息进行结算,将未支付的利息4.8万元计入本金,孙某重新给刘某出具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向某人民X币现金14.8万元正(大写壹拾肆万捌仟元整),月息4分。孙某,2010年2月19日。”至今,孙某未偿还刘某本息。2014年7月1日,刘某向法X院提起诉讼,要求孙某:1、偿还借款本金14.8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0年2月1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息4分计算);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特别靠谱的借款合同律师哪里找?

2010年2月19日,在孙某无力偿还本息的情况下,双方将之前的债X权债X务结算,并将结算的利息计入本金重新出具借条。在民间借X贷中,利息转为本金后能否再计算利息?即民间所谓的“转条”行为的性质如何?

一种意见认为,“转条”行为属新的民间借X贷行为,利息转为本金后可以计算利息。理由是双方当事人将之前的债X权债X务进行结算,贷X款人将产生的利息再次借给借款人使用,属于对资金的处分行为,且不违背借款人的意思表示,属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新的民间借X贷行为合法有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转条”行为属于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理由是“转条”前的本金可以计算利息,利息转为本金后不可以重复计算利息,若继续计算利息,则属于“利滚利”,违背相关法律的规定。

借款合同律师要永辉认为,对民间借X贷中的“转条”行为应当区别对待。

复利又称为“利滚利”,是指对利息的偿还约定一定的期限,若借款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未偿还利息,则未偿还的部分计入本金计算再次利息。借款合同律师要永辉说,1988年4月2日公布的《最X高人民法X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意见(试行)》第125条规定:“公民之间,新郑借款合同律师,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表明民间借X贷中的复利是不受法律保护的;1991年7月2日公布的《最X高人民法X院关于人民法X院审理借贷案件若干意见》第7条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X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6条:‘民间借X贷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X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X款利率的四倍’的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表明民间借X贷中的复利在一定限度内受到法律保护。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民间借X贷中的复利问题应直接适用《最X高人民法X院关于人民法X院审理借贷案件若干意见》第7条,也就是说人民法X院应当对民间借X贷中的利息是否超过同期同类贷X款利率的四倍进行审查,如果不超过同期同类贷X款利率的四倍,可以计算复利;如果超出同期同类贷X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能计算复利。借款合同律师哪个更好更专业?

借款合同律师要永辉认为,本案中,孙某、刘某二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分为“转条”前和“转条”后两部分。“转条”前,强烈推荐的借款合同律师,双方约定借款本金为10万元,月息4分,利息明显高于中国人民银X行同期同类贷X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但是,2008年2月19日至2009年2月18日的利息,孙某已经自愿履行,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故法X院不予调整。2009年2月19日至2010年2月18日的利息,双方在“转条”时结算为4.8万元,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X行同期同类贷X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转条”后,借条载明借款本金14.8万元,月息4分,本金和利息均应当予以调整,本金应当为12.6万元(10万元 10万元×5.4%×4)(中国人民银X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X款基准年利率为5.4%),利息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X行同期同类贷X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故孙某应当偿还刘某借款本金12.6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0年2月1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X银行同期同类贷X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


给付欠条能否视为对定金的给付

 

【案情】

  张某与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其所有的房屋卖给王某,总价款80万元;王某在合同签订时向张某支付定金10万元,合同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房款;如张某违约,则需向王某返还20万元;借款合同律师如王某违约,已付的10万元定金则归张某所有。合同签订后,经张某同意,王某支付了6万元现金,并向张某出具一张4万元欠条。后张某反悔,不想将房屋卖给王某。王某遂诉至法X院,要求张某按照合同约定赔偿其20万元。借款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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