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电子印章行为已经实际侵犯了国家机关及公司、企业印章的信誉和正常活动,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因此,认为,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分别定罪处罚。
被告人刘某2009年10月份的一天,为了自己即将开办的“洪泽县天意物流公司”办理工商执照,用自家电脑通过“磨石”软件程序,私自伪造了“洪泽县青羽木业有限公司”、“洪泽县朱坝镇人民政府”、“洪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淮安鹏程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业务专用章”等国家机关及公司、单位的电子印章。被告人刘某将伪造的电子印章相应的加盖在住所及经营场所使用证明、验资报告、租赁合同、银行询证函与进账单等申请公司登记注册的材料上。
伪造传统意义上以实物形态存在的印章,而是利用私自下载的电脑刻章软件,伪造了电子载体的印章,这种伪造电子印章的行为能否按照刑法的上述规定,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定罪处罚呢?
伪造电子印章的行为会影响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损害他们的声誉,从而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和影响公司、企业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其行为符合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的犯罪构成,应以该两罪定罪处罚。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了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该罪侵犯的客体分别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侵犯的对象是机关、公司、企业单位的印章,以及公司、企业印章的信誉和正常活动。
实践证明,违法行为是不可取的,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遵纪守法,做以为好公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