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品房购销合同》签订后房价下跌时能否退房?
李女士从2002年开始炒房。2009年10月,李女士再次出手,与某开发商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购买其开发的商铺一套,在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时,开发商不仅拿出了《商品房购销合同》,还在后面补充了众多的条款,专门做了一份《补充协议》。李女士没有细看就按照开发商的要求在《商品房购销合同》以及《补充协议》上都签了字。近期楼市发生变化,李女士反悔要求退房,并自愿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当于总房价款10%的违约金。律师哪个更好更***?
对于炒房者而言,房价上涨炒房挣了钱就偷着乐,房价下挫炒房亏了本就想着如何止损,口碑特别好的律师,在市场经济当中,对于这种心态和作法无可厚非。律师要永辉认为《补充协议》是开发商与购房人就《商品房购销合同》中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而制定的条款,通常由开发商拟定后与购房人签订,***律师排行榜,除非有极特殊的情况,开发商不可能在其中约定楼市下挫后购房人有权退房。因此,李女士反悔要求退房不会得到支持。
而且,律师要永辉说,住房和城乡建X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严格预售商品住房退房管理。《通知》规定:“商品住房严格实行购房实名制,认购后不得擅自更改购房者姓名。各地要规范商品住房预订行为,对可售房源预订次数做出限制规定。购房人预订商品住房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预售合同的,预订应予以解除,解除的房源应当公开销售。已签订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并网上备案、经双方协商一致需解除合同的,双方应递交申请并说明理由,所退房源应当公开销售。”因此,即使开发商同意退房并收取违约金,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难度。律师哪里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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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虽然《***总则》对154条中的“他人”未做明确规定,业务精湛有保障的律师,但结合《合同法》第52条来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恶意***,损害***、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均无效,对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并不要求“恶意***”的条件,律师因此,将“他人”解读为特定的第三人在体系上更为协调。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损害的也是特定的第三人即房屋所有权人的利益,在相对无效的模式下,仅利害关系人能够主张合同无效,在利害关系人不主张时,法X院不能依职权认定合同无效。律师
房产律师|房屋买卖中存在那些风险该如何规避?

因此,在开发商逾期交房的情况下,能否***开发商承担***按揭贷X款***的违约责任? 商品房买卖合同作为典型的双务合同,交付房屋及***房屋价款是开发商和业主的对待给付义务。律师业主迟延付款违反了其应依约按期***价款的义务,开发商迟延交房则违反了其应按期交付房屋的义务,均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律师对于违约责任,《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洛宁律师,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所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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