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人:欧阳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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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该物质已被列入须经许可才能允许使用的候选物质名单中(附件XIV);
(2)该物质存在物品中的浓度大于0.1%(重量比W/W);
(3)每个制造商或进口商每年制造或者进口的物品中该物质的总量超过1n屯;
(4)该物质作为此项用途尚未被注册过。
然而,在正常合理以及可预见的使用和处置条件下,如果制造商或进口商可排除
该物质对***或环境造成暴露的可能性,那则无需进行通告。正如在REACH第7条第
(7)款中所规定的那样,关于高度关注的物质(SVHC)的通告,***迟不能晚于该物质被
列入须经许可才能允许使用的候选物质名单后6个月内进行提交,该条款从2011年6月
1日开始执行。对于物品中含有列入候选物质名单的物质的相关信息应该在该物质被
纳入候选名单后,由该物品的供应商直接提交给该物品的接收方(REACH***第33条)
。当有物质被确定为符合第57’条的标准,该候选物质名单将会不断进行更新。欧盟
2008年6月18日公布REACH中***批面向公众的SVHC调查物质,共16种物质。后经修订
去除环十二烷剩下15种高度关注物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