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的房产能否撤销?
对于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行为能否撤销?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合同法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在离婚协议中对房产的处理是一种赠与行为,其在房产过户之前随时可以根据上述规定行使撤销权。第二种意见认为: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的行为,带有一定的身份关系,其不同于合同法上一般的赠与行为,该撤销行为不应当适用合同法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中牟婚约财产律师一对一咨询,而应当受婚姻法相关规定的调整。《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约束力。”由此可以看出,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将房产赠与子女,中牟婚约财产律师,是双方共同为子女设定权利的行为,如果单方面要求撤销赠与,应当取得离婚协议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如果另一方不同意撤销赠与,仍应当依约履行原来的离婚协议。中牟婚约财产律师要永辉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离婚协议不能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离婚协议是为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目的而设定,是夫妻双方对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以及债X权债X务等问题达成共识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的规定。因此,有关人身关系性质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
2、《合同法》中的赠与合同是一种无偿行为,立法对赠与人和受赠人进行利益权衡时,着重保护了赠与人的利益,因此在***上赋予赠与人在除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以及经过公证以外的赠与合同在财产转移前的任意撤销权。在离婚协议约定将房屋赠与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对其财产协商处分的约定,而不能单独将该条款分离出来,简单地认定父母与子女间之间形成了一种赠与合同关系。
3、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行为不完全等同于《合同法》中的赠与合同,离婚时,一方将其财产处理给另一方或子女,这是建立在原有婚姻关系这种特定的人身关系基础上,可视作是对对方的一种帮助、一种经济补偿,或是对财产折中处理的方式,这与《合同法》中的赠与合同的性质截然不同。
因此,中牟婚约财产律师要永辉认为: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适用《婚姻法》等相关***。《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约束力。这种约束力表现在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撤销离婚协议。
离婚时按揭房屋的性质应该如何认定?
离婚时按揭房屋的性质应该如何认定?
离婚案件处理按揭房屋时,所面临的首要难题就是对房屋的权属予以确定,即该类财产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个人财产。中牟婚约财产律师要永辉说,我国实行的是法定婚后所得共同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除***另有规定或夫妻另有约定,均为夫妻共同所有。依照婚姻法所确立的这一原则,自可推出婚前取得的房屋为一方个人财产、婚后取得的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关于按揭房屋定性的问题上,似乎就可直接从中找到解决争议的答案。但问题的关键在于,购买按揭房屋有一个相对较长的过程,其中包括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房首付款、交付房屋、取得房屋产权证等较多的事项和环节,究竟以何种事项作为认定房屋“取得”的标准,不可避免会产生分歧和争执。
在关于确认夫妻一方或双方取得房屋的标准问题上,主要存在两种分歧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以房屋产权证颁发的时间为准,理由是按照***物权原理和我国房屋管理政策,一般情况下房屋权属登记是房屋所有权取得的必经程序,只有办理了产权登记或过户手续才能真正取得房屋所有权。第二种意见认为:应以***房屋首付款而非以房屋产权证的取得作为依据。认为以产权证取得时间作为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时间,其理论基础源于物权法中关于不动产登记效力的规定,这种严格依照***概念和***文本遵循特定的法定理论推导出解决房产争议的答案,在逻辑上是无懈可击的,但其结论不符合社会认可的公平观念和立法本意,就有可能一方完全没有出钱却能仅因为结婚登记成为房屋共有人的结果,这一结果不但为普通民众不认可,也违背了婚姻立法改革确立的婚前个人财产***的本意,而以***首付款作为所有权的根据才是结合婚姻法立法本意和公正处理婚姻房产争议的需要做一定的***分析后推导出的答案。
中牟婚约财产律师要永辉同意第二种意见,不仅是因为这样的结果更为公平、更符合情理,而且也是由于这样的认定更为缜密、更符合法理。
一,从房屋所有权取得的方式看,在物权法理论上,所有权合法取得的方法有两种,一是原始取得,二是继受取得,离婚案件中诉争的按揭房屋即是通过买卖这一继受方式取得的。购房人对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卖房人对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均是源于双方签订买卖合同、购房人向卖房人***了购房款。卖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目的是取得价款,买房人***价款的目的在于取得房屋所有权,这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基础关系,也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而在物权法上,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是相区分的。
二,从房屋的价值交换和价值体现上来看,购房人以***购房款的方式换取卖房人对房屋所有权转移,房屋所有权实质上是由购房人***对价交换而来,从房款到房屋,从动产到不动产,只是财产的不同***形态的一种转化,房屋的价值始于***的购房款,购房款的价值也在房屋本身的价值中得以体现,是两种不同的物呈现出不同的价值表现形式。如一方用婚前个人积蓄在婚后购买有形财产,这只是原有财产价值存在形态发生了变化,其价值取得始于婚前,即所谓‘万变不离其宗’。
三,从房屋产权证的性质功能来看,不动产权属证书是登记***颁发给权利人作为其享有权利的证明,但它并不具有代表不动产物权的功能。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同于证券,证券不仅记载一定的权利,本身就代表一定的权利。曾有学者在对证书和证券的比较分析中指出,证书是记载一定的***事实或***行为的文书,其作用仅仅是证明这种***事实或***行为曾经发生,至于这类证书的有无和存在与否并不能直接决定实体的***关系存在与否,行使权利与持有证书无关,转移权利也无法通过交付证书进行。因此,不动产权属证书的转移占有不能作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不动产权属证书以及效力较之更高的不动产登记簿都不具有绝X对的证据力,这是由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决定的,其记载的物权状况可能与真实的权利状况不一致。例如一对夫妻买房时为享受教师的优惠政策,就以是退休教师的女方母亲名义买房,***后登记在岳母名下,也以其名义签订买卖合同并办理产权登记。离婚时,该房屋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岳母出来主张权利并以不动产登记簿作为证据,男方对登记簿记载的真实性主张异议并举出充分的反证,法X院应当采纳男方的反证,推X翻登记簿上的记载,认定该房屋为共同财产。
在确认房屋所有权的问题上,如果说领取房屋产权证只是一种形式要件,那么,交付购房款应当是其中的实质要件。当然,本文并非持有***购房款即等同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观点,只是认为,在解决离婚案件所涉按揭房屋的性质认定问题上,以***房屋首付款而非领取房屋产权证作为房屋取得的依据,更加符合法理和情理。
三、以对所付首付款的定性作为解决按揭房屋权属的关键
因离婚案件中应以***首付款作为房屋取得的依据,那么,在确定按揭房屋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个人财产时,关键就是对所交纳的购房首付款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个人财产进行认定,即若***的首付款属夫妻共同财产,则按揭房属夫妻共同财产,若***的首付款属一方个人财产,则按揭房属一方个人财产,不受房屋产权证取得时间的影响。而对所付首付款的定性则较为明确简单。(1)对婚前***的首付款的所有权归属认定,首先适用夫妻特有财产制原则,即婚前一方***的首付款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其次再依照除外情形来认定是否为双方共同所有,这也是对婚前财产的一般处理原则。(2)对婚后***的首付款的所有权归属认定,首先适用法定的婚后所得共同制原则,即婚后夫或妻一方或双方***的首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次再依照除外情形来认定是否为夫或妻一方所有,这也是对夫妻婚后所得财产的一般处理原则。
好的中牟婚约财产律师哪里找?就找要永辉律师!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离婚***对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数额应如何确定?
本案的焦点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会产生何种***后果?如何确定赔偿范围?
【案情】
原告钟楚恒与被告冉兰兰均系再婚,双方均已年近半百, 2002年初相互认识后双方于同年9月1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两年后,双方便开始各自跟随自己的子女生活在不同的县份里,相互往来变少。后被告冉兰兰发现原告钟楚恒与她人发生婚X外X情,并同居了一段时间,面对被告的质问,原告并不承认,对此,被告非常气愤,一次其深夜带人对原告进行突然“查岗”,结果捉X在床并拍下照片。事情败露后,原告以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各自居住生活,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为由,向法X院提起离婚***。被告冉兰兰则认为原告提起离婚***是因为原告已有外X遇引起的,原告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她人同居,强烈推荐的中牟婚约财产律师,其行为不仅严重违反一夫一妻制,给被告造成沉重的精神负担,而且致使双方本已脆弱的夫妻感情雪上加霜,如要离婚,原告钟楚恒须向其***40 000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被告向法X院提交了原告与她人的亲密照片,以及相关证人证言。面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原告无可辩驳。中牟婚约财产律师哪里找?
【审判】
广西南丹县人***X院经审理了后认为,中牟婚约财产律师***团队,对被告的证据原告无可辩驳,故认定原告与他人非X法同居成立,经调解无效后,法X院认定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依法准许离婚。此外,法X院X认为,由于原告钟楚恒在夫妻感情***的过程中存在过错,依法应当对被告冉兰兰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被告要求的赔偿数额过高,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后,法X院酌情确定了5000元的赔偿金。
【评析】
中牟婚约财产律师要永辉认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违背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了家庭生活的安宁,是对一夫一妻制的***,因此***明文加以禁止。其***后果主要有:一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构成离婚的法定理由。二是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在赔偿数额的确定上主要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中牟婚约财产律师要永辉认为,在确定赔偿数额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1、赔偿数额应该足以抚慰受害人遭受的心灵上的创伤和精神上的痛苦;2、考虑加害人的经济负担能力,体现出对加害人有效的制裁;3、考虑受害人的过错在导致离婚后果的原因中的作用,以此适当减轻赔偿主体的责任;4、考虑过错方侵害的情节以及造成的社会影响程度等因素。具体到本案当中,法X院经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后,将赔偿金的数额酌情确定为5000元。
中牟婚约财产律师一对一咨询-要律师在线咨询-中牟婚约财产律师由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提供。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在***服务这一领域倾注了无限的热忱和热情,要律师一直以客户为中心、为客户创造价值的理念、以品质、服务来赢得市场,衷心希望能与社会各界合作,共创成功,共创辉煌。相关业务欢迎垂询,联系人:要律师。同时本公司()还是***从事郑州***事故赔偿律师,郑州劳动仲裁***律师,河南人身损害赔偿律师的服务商,欢迎来电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