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从法律规定来看,定金罚则的适用以定金合同的成立生效为前提。中牟借贷合同律师担X保法第九十条规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最X高人民法X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担X保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第X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其成立不仅须有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也应有定金的现实交付,并以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来确定合同数额。中牟借贷合同律师本案王某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为6万元,另外4万元虽出具了欠条,中牟借贷合同律师专业团队,但并未实际交付,应视为双方就定金合同进行了变更。
“预扣利息”类借贷纠纷中本金应如何认定与处理?
“预扣利息”类借贷纠纷中本金应如何认定与处理?
张某林因生意周转需要于2014年 8 月 1 日向王某化借款 50 万元,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 ,利息为每月 1 日支付本月利息,借款期限为1 年。借款当日王某化支付张某林 50 万元,张某林向王某化支付一月份利息 1万元,至 2015年3月1 日张某林每月如此。 2015年4 月起张某林生意全面瘫痪,还款不能,王某化诉至法X院。中牟借贷合同律师哪个更好更专业?
中牟借贷合同律师要永辉说关于本案是否适用《合同法》第200条的问题有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因《合同法》第 205 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本案中“每月1 日支付本月利息”应视为双方对利息支付方式的约定,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月初或月末支付利息只是约定方式的不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应当认定为有效,《合同法》第 200 条规定的应是一次性在本金中扣除全部利息的行为,故本案不属于预先扣除利息的情形。第二种观点认为,因借款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应以借款人实际得到的借款数归还借款、计付利息。本案中虽然双方按照约定扣除了利息,但借款时张某实际得到的借款数应为 49万元,预先支付的 1万元利息应属于《合同法》第200条规定的情形,张某应当归还王某借款的本金数为49万。
中牟借贷合同律师要永辉赞同第二种观点,强烈推荐的中牟借贷合同律师,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公平原则,为防止贷X款人利用优势地位确定不平等的合同内容,《合同法》第 200 条禁止预先扣除利息,该规定符合借款合同的实践性特征,中牟借贷合同律师,即应以实际交付的借款数确定为本金。其次,本案中预先支付利息实质上属于预先扣除利息的行为,使借款方实际取得的借款低于约定数额,损害了借款方的利益。第三,利息实质上应是借款人因实际使用贷X款人的资金而在双方之间形成的债的关系,若本金未交付则不会产生支付利息的问题,故中牟借贷合同律师要永辉认为,从规范借贷关系和促进公平的角度出发,对《合同法》第 200 条不应机械地理解为一次性扣除全部利息的行为,凡属于预先扣除利息,使借款人实际取得的借款数低于借款合同约定数额的情形均应加以禁止。中牟借贷合同律师哪个更擅长?
案例中王某林和张某化关于利息支付的约定显然有失公平,使借款方实际取得的借款数低于合同约定的数额,损害了借款方的利益。但并不是说月底偿还利息就一定公平,因为问题的根本并不在于月初还是月末支付利息,而在于应当以使用期限来计付利息而不是以具体时间点来计算,即应从借款交付之日起以实际使用的期限来约定偿还利息的时间,而不能机械地用月末、年初等方式进行约定,否则很容易有失公平。
业务精湛的中牟借贷合同律师哪里找?就找要永辉律师!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业、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订购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毁损责任将如何承担?
原告张某在被告甲公司订购一批家具,双方约定由甲公司代办托运。甲公司遂于第三人乙物流公司签订了运输合同,合同明确载明原告张某为收货人。在运输的途中,因乙运输公司的驾驶员的重大过失发生交通事故,致货物受损,无法向张某按约交货。现张某向法X院起诉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中牟借贷合同律师要永辉说,本案焦点是:被告甲公司是否违约?原告张某的责任由谁承担?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合同法》第145条之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虽然本案的风险由原告张某承担,但被告甲公司没有安全的将货物送达给张某,构成违约,原告张某有权向被告甲公司主张违约责任。中牟借贷合同律师哪个更好更专业?
另外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合同法》第141条第2款第X(一)项的规定:双方没有约定交付地点,且货物需要运输的,货交第X一承运人,即应认定为完成了现实交付,所有权发生转移。因此,中牟借贷合同律师咨询热线,甲公司将货物交给了物流公司,就交付完毕。被告甲公司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擅长办理中牟借贷合同律师怎么委托?
中牟借贷合同律师要永辉同意第二种观点。首先,根据《合同法》第145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141条第2款第X(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货物交付给第X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据此,甲公司将货物交给乙物流公司时,风险就发生了转移,原告张某就应当承担风险,就此被告甲公司按照约定的数量和质量将货物交付给乙物流公司,就完成了现实交付,就全面而适当的履行了合同义务,因此,被告甲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其次,甲公司将货物交给乙物流公司时,此时张某取得了货物的所有权,现因乙公司的加害行为导致张某货物所有权遭受损害,张某应该以货物遭受损害为由,请求乙物流公司承担侵权损害赔偿。综上,被告甲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由第三人乙物流公司承担侵权责任责任。
业务精湛的中牟借贷合同律师哪里找?就找要永辉律师!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业、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中牟借贷合同律师咨询热线-中牟借贷合同律师-要永辉律师由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提供。行路致远,砥砺前行。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致力成为与您共赢、共生、共同前行的战略伙伴,更矢志成为法律服务较具影响力的企业,与您一起飞跃,共同成功!同时本公司()还是专业从事郑州财产损害赔偿律师,郑州侵权责任纠纷律师,郑州人格权纠纷律师的厂家,欢迎来电咨询。